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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法律职业理想与职业责任         ★★★★★
第十三讲 法律职业理想与职业责任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16:15:27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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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朱苏力教授

一、美国法律教育介绍

(一)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分散性:美国的法学研究,即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字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性质:

1、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是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行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

2、昂贵的学费

3、研究生教育的起点

4、实用型的市场经济导向

5、导致的后果:在美国法学教育中,相对缺乏一种对学术性的法律研究的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就业问题是首要的,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对学术性法律问题关心较少。

(三)理论法学课在美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1、从总体来看,美国法学院的学术性研究和教学是副业,在法学院,没有或极少专门进行纯粹法学理念课程研究和教学的教授,所以教授理念性课程的教授都有主要专业,有些理论课程则由来外系的教授承担,例如文学(教法律解释学)、哲学(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学(教政府管制或反托拉斯法)系等。

2、那些在中国法学院内开设的多数“理论法学课”,大都在法学院之外的院系教学和研究,主要在政治系、商学院、犯罪学系和诸如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和东亚研究中心之类的研究机构中

(四)法学教育的进行

1、法学制

2、其他院系的法律或与法律有关课程

3、本科是上大课,讲授为主,与中国似乎没有太大差别。比较有特色的是其研究生教育。

(五)制度作用

美国的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强调制度的制约和激励,主要是指市场经济和相伴随的就业制度。

二、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一) 中国法学教育现状

(二) 影响中国法学教育的几点因素

(三)   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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