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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朱苏力教授
本讲参考资料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这
Kronman, The Lost Lawyer,Failing Idea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Univevsity Press,1993.
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
《司法行政年鉴(1996)》,法律出版社1997版,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
李明:《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中国法律年鉴(1988)》,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15页。
金觉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座谈会》,《中国法律年鉴(1993)》,中国法律年鉴社1994年版,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
(一)“政法系统”范畴和演变
包括了公检法司等机构,其人员则包括了法官、检察官、警察、公证员以及后来日益脱离政府色彩而变成个体职业者的律师等。
(二)目前中国基层社会法律制度
1、 县级以上:公检法
2、 乡一级:
(1)检察院到了乡这一级,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设置。有的乡这一级都就没有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在有些县(市),则按“片”(涵盖几个乡)设立检察所。
(2)公安系统,在各乡的镇上都设有公安派出所,有常驻的公安派出所,有常驻的公安干警。在乡下面,一般设有几个管理区,每个管理区都有至有一名正式的拿国家工资的“干警”,持枪。在有些地方,还有少量从当地农村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他们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也从乡政府那里拿“工资”;工资由当地老百姓出,交到镇上,再发给个人。
(3)政府系统的乡土社会法律人也许是民政干事。民政干事是民政系统的最基层的工作人员,在乡这一级,其职责包括了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手续、社会福利和救济、减灾救灾、五保户、复转军人安置、烈军属抚恤金发放、以及近年来的社会保险工作。这种工作绝大部分与行政有关,仅仅在离婚案件上民政干事的工作与司法有点关系。
(4)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中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担负管理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
二、法律工作者
(一)律师制度的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产生
(二)法律服务机构的特点和功能
(三)法律专业毕业生与基层法庭审理
三、法律文书送达人
(一) 法律文书送达人这一群体存在的原因
(二) 结论:
1、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司法专业化的要求。纠纷的众多要求一个更有效率的司法组织结构。
2、空间组织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三) 后果:促使法官与乡土熟人社会进一步陌生化,使得司法更为独立。
1、法官将更多作为一个外来者(而不是社区内的一员)来处理乡民之间的纠纷,他/她们会更多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影响,更少受乡土社会生活规范的影响,司法可能更多转向程序化、规则化,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注重解决纠纷。
2、法官对乡政府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
3、乡民也有可能逐步把法庭同乡政府区分开来,这也有利于司法独立的社会认知。
4、由于外来的和尚会念经的社会心理,法官同当事人之间距离的增加有可能增加法庭和法官的权威。
5、从可能性上看,这种变化在未来可能会使得一些进入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学院毕业生愿意到乡一级法庭工作,尽管目前县法院还几乎没有或很少有法学院毕业生
四、作为律师的法官
(一)基层法院的真实情况
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就起到了第一律师的作用。
(二)法官不仅在起诉前常常扮演了律师的角色,而且在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出席的庭审(包括调解中)也常常实际起到了律师的作用,甚至同样是被迫起到了律师的作用。
(三)结论
1、中国农村对法律服务乃至对律师或法律工作确实有巨大的需求。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国的法治能否建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农民的这种服务能否得到满足。
2、这个潜在的市场还没有转化为甚至在短期内还不大可能迅速转化为一个现实的法律服务市场。
3、作为律师的法官这一现象还表明在当代中国,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法院的专业化不可能避免地要同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