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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分值与考点分布
200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考了63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了14分,共计77分。在刑事诉讼法方面,主要是放在试卷二中考查,其中单项选择题考了18道题共计18分,多项选择题考了14道题共计28分,不定项选择题考了2道题共计4分,在试卷四案例分析中考了1道题计13分(本题共26分,其中刑事法部分大概占一半分值)。由于今年司法文书没有考查,并且试卷四案例分析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考,所以在考试分值上比2005年的75分略有下降,回归到2004年的水平(2004年刑事诉讼法考了62分)。
那么,今年刑事诉讼法的63分主要考查了哪些主要知识点呢?与2005年司法考试相比,可以归纳如下:
| 章节 |
2006年考试情况 |
2005年考试情况 |
| 共计分数 |
考查要点 |
共计分数 |
考查要点 |
| 基本原则 |
3 |
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1分);未成年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权利(2分); |
1分 |
刑诉法第15条。(1分) |
| 管辖 |
4 |
指定管辖的级别(1分);指定管辖的程序(1分);犯罪地管辖标准(2分); |
1分 |
军事法院的管辖。(1分) |
| 回避 |
1 |
回避决定的主体(1分) |
1分 |
侦查人员的回避(1分) |
| 强制措施 |
5 |
逮捕措施的变更(1分);监视居住会见的批准(1分);对外国人逮捕的决定主体(1);审查批捕的对象(2分); |
2分 |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差异与共同点(1分); 强制措施的变更(1分); |
| 辩护与代理制度 |
4 |
辩护人的范围(1分);辩护律师的保密职责(1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2分); |
3分 |
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1分)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2分) |
| 证据制度 |
13 |
非法证据排除(13分) |
13分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1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2分);书证的特证(2分);鉴定人的资格(2分);法定证据的种类(2分);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2分);证明责任的分担(2分) |
| 附带民诉 |
2 |
附带民诉的范围(2分); |
1分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1分); |
| 立案与侦查程序 |
6 |
控告、报案与举报的区别(1分);鉴定机构的设置(1分);扣押查封冻结措施(1分);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分));检查的强制性(2分); |
1分 |
公安机关的立案问题(1分) |
| 审查起诉程序 |
6 |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分);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次数(1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1分);绝对不起诉(1分) |
2分 |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2分); |
| 审判概述与一审程序 |
12 |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1分);补充侦查延期审理(1分);合议庭评议笔录(2分);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2分);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2分);人民陪审员的适用(2分);终止审理的情形(2分) |
11分 |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1分);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1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2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2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条件(2分);自诉的调解、撤诉与反诉(2分) |
| 二审程序 |
5 |
申请检察院抗诉的主体(1分);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2分);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原则(2分) |
3分 |
上诉的形式与途径(1分);独立上诉权的主体(2分); |
| 再审程序 |
2 |
再审的启动主体(2分); |
3分 |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2分) |
| 死刑复核程序 |
0 |
|
1分 |
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的要求(1分) |
| 执行程序 |
0 |
|
4分 |
死缓执行的变更(1分);执行机关的执行范围(1分)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分); |
|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
1 |
外国人犯罪的逮捕问题(1分) |
3分 |
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1分);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2分); |
可见,在2006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立案与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这几个章节考查的比重比较大。
二、考试特征与规律
2006年刑事诉讼法的考试,具有以下几点特征和规律: 第一,大概有三分之一的题目考的比较简单,是对基本知识的考查。例如,试卷二单项选择第21题考了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区别,第22题考查的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第23题考查的是翻译的回避问题,第24题考的是回避决定的主体,多项选择第75题考查的是二审发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情形,这些在讲课中都多次提到。
第二,有些题目的考查具有一定的难度,模糊性较强。例如,试卷二单项选择第25题关于指定管辖的级别,第26题法院指定管辖后应否退回检察院,第34题和第35题检察院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管辖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程序和次数,等等,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要求考生对一些关键知识点有准确的把握。
第三,个别题目考点比较集中,同一个知识点在本次考试中出现了好几次。例如,关于补充侦查这一知识点考了三道题目,对于指定管辖考了两道题目,关于被害人的权利方面则考了四道题目,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考了三道题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考了四道题目,这些在笔者讲课时都进行过专门总结。
第四,有些题目综合性较强,考查的较为灵活。例如,试卷四第4道案例题,要求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第五,与往年真题重复考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例如,试卷二第73题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第79题终止审理的情形,第92题绝对不起诉的适用,以及试卷四第4道案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查,等等,在往年的真题中都曾考过。
第六,涉及到一些新知识点的考查。例如,试卷二第29题关于鉴定机构的设置,考查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78题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适用程序,考查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因此,对于一些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要有所把握。
最后,许多知识点考查的非常细,要求对重点司法解释全面掌握。例如,第31题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外国人逮捕的批准主体,第33题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次数和检察院审批的级别,第69题关于审查批捕中发现公安机关漏报捕情况的处理,都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考查,这些知识点笔者在突破班讲课中都重点进行了强调。
三、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考试特征
司法制度是今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内容,涉及到司法制度概述、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在2006年试卷一的试题中,第47题考查了审判制度,第48题考查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第49题考查的是律师执业的权利,第87题是关于司法制度与司法权的特征,第89题考查的是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第90题考查的是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内容,等等,考试难度不大,但占的总分较多,共计考了9分。
在法律职业道德方面,只考了两道题共计4分,其中试卷一第88题考查的是律师的执业规范和惩罚,第96题考查的是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同时,由于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将法律援助一章从刑事诉讼法部分转移到司法制度中来,所以今年在试卷一的第50题中考查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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