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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英文歧义引发诉讼--英文通知书是解聘书还是开除信         
英文歧义引发诉讼--英文通知书是解聘书还是开除信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15:21:19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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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拥有双重国籍的外教克里斯托弗·豪威尔终于拿到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讨回了他应得的工资。这是南京首起因英文理解歧义而引发的诉讼。
  2004年10月,拥有英国、瑞士双重国籍的克里斯托弗受南京市某中外文化教育培训中心教务长的推荐从伦敦来到南京,和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教师雇佣合同》,合同约定雇佣期限为1年,职位为教师。去年11月,他被任命为教务长助理。同时,培训中心也提出,如果他不能胜任工作,中心可以随时提出解聘。


  今年2月,克里斯托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称培训中心在未提前通知他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解雇了他。9月底,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培训中心赔付克里斯托弗各项费用共计三万余元。培训中心不服劳动仲裁委的判决,于上月向建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去年12月8日培训中心发给克里斯托弗的一份英文通知书“WalkingPapers”。克里斯托弗认为通知书标题的中文意思为“走人通知”,通知书的大意是认为他不能胜任教务长助理的岗位,最后决定“Dismiss”(即开除他)。而培训中心则认为,通知书意思是克里斯托弗不能胜任教务长助理的职务,并不是要开除他。


  根据对英文通知书的理解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该份通知书应理解为“开除信”。因此,培训中心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应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培训中心赔偿给克里斯托弗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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