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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1题: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A [名师点评] 甲、乙之间不是无因管理关系,而是无偿委托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轻过失免责。但本题中,受托人没有检查绳索,在涉及人身安全时,不能认为是轻过失。乙应当承担责任。同理,甲没有检查绳索,也有过失,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选择A项最为合理。 注意,本题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因为公平责任是在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适用,而在本题,甲乙之间存在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作者:隋彭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