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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师点评06真题(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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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15: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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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57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参考答案] A B D [名师点评] 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是分别分析甲乙、乙丙的关系。(1)就甲乙之间的关系来看,乙将对丙的10万元债权给了甲,冲抵了自己的债务。即乙将对丙的债权让与给甲。甲是受让人、乙是让与人、丙是债务人。《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即丙对乙的抗辩,得向甲主张,A项正确。(2)就乙丙之间的关系来看,是乙将对甲的债务让丙来承担。第一,《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是丙,原债务人是乙,丙得行使乙的抗辩权,故选择B项。第二,本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乙的债务经甲的同意由丙来履行,乙免责,甲不得向乙再要求清偿(不得杀回马枪规则)。故排除C项。第三,债务转让给丙,是丙的债务,乙免责,而乙清偿,当然是代为清偿。故选择D项。
作者:隋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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