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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评06真题(17)         
名师点评06真题(17)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15:32:57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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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第一题第3问: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名师点评] 参考答案是:“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该答案有不严谨的问题。因为对同一行为,要么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要么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可能发生竞合。因为留置权是物权方法,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留置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履行抗辩权是债的方法,履行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必为债务人。本案中,丁工厂作为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以后,其“身份”,是债权人。
本题的答案应为: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作者:隋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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