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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 1、 回避制度的意义; 2、 回避的适用对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 3、 回避的理由: (1) 是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4、 回避的决定主体: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侦查人员负责人决定; (2)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 回避的种类: (1) 自行回避,应回避的主体自己提出回避; (2) 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3) 职权回避,法院依照职权而做出; 6、 回避的效力: (1)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本案的工作; (2) 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回避; (4) 在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二)辩护制度:
1、 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范围: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的人数为1——2人; 但下列人员不可以充当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 本院的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2、 辩护的种类: (1)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 (2) 委托辩护,委托他人进行辩护: A、 委托辩护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在3日内告知; B、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的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C、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获得辩护。 (3) 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辩护人,重点应掌握指定辩护的情形: A、 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B、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C、 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特别注意上述“可以”和“应当”的情形。 (4) 侦查阶段的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超期羁押;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有权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阅卷权; (2) 会见、通信权; (3) 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 (4) 知情权,开庭三日前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5) 参与法庭审理,进行辩护权; (6)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8) 代理申诉; (9) 特定情况下,拒绝辩护的权利: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本节重点掌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1、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3、 反诉案件的代理; 4、 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的代理; 5、 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四)公开审判制度: 1、 公开审判的意义 2、 公开审判的体现: (1) 庭前公布案由; (2) 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3) 宣判一律公开 3、 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有: (1)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 应该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可以”不公开。 (4) 法庭评议不公开。
(五)合议制度: 1、 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自审理,其使用情形为: (1) 案情简单,情节轻微; (2) 基层法院; (3) 适用简易程序。 2、 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1)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 (2) 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到7人组成; (3) 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二审案件,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4) 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 3、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最高机构,它不是审判组织,它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任务是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六)两审终审制: 1、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即告终结,经过二审所作的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抗诉; 2、 下列情形,例外: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 判处死刑的案件 ,要经过死刑复核; (3) 地方法院按照《刑法》第63条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1、 条件: (1) 原告符合;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5) 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提出; (2) 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形式;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 (4) 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于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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