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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不能仅以结案数量来衡量         ★★★
法院工作不能仅以结案数量来衡量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15:22:32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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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基层法院结案数量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

    首先,法院的工作成效不可能仅仅以结案数量来衡量。诉讼本来就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法院在审理中所面临的问题千差万别,其复杂程度也只能在审理之中才会逐渐显现。一些案件能否及时化解,承办法官可能根本无法控制。比如,同样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当事人却天各一方,儿女远在海外,父母在国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依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向当事人分别送达各种诉讼材料,这些程序究竟需耗时多少就不是法院所能决定的了。如果某个法官承接了几个类似的案件,则其结案率势必会受到影响。以媒体当前宣传的主流标准来审视,这个法官可能与“千案法官”的差距实在太大了,但事实却未必如此。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不容忽视,如果结案数量越多越好的思维方式成为了考核法院和法官的标准,则法院和法官就只能在数字上不断刷新记录了。

    其次,关于结案数量的统计缺乏明确的口径。媒体在报道上存在着三个“盲区”:第一,案件类型。媒体往往并不关心所结掉的都是哪些类型的案件,是否均系电信纠纷之类的简单纠纷。在这些案件当中,电信公司往往铁证如山,证据确凿,欠费的用户有不少在接到传票之后就马上到电信公司把所欠的话费还掉了;第二,办案人员。一个案件的处理,包含着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共同努力。而在一些媒体上所刊登的结案数量中,书记员却并没有被统计到办案人数当中。分母变小,人均结案数自然也就上去了。在缺乏有效统计标准的情况下,简单地拿结案数量进行比较,根本无法向读者传达出任何有效的信息。

    再次,简单追求结案数量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法院和法官多结案本身并没错,但如果这种要求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之后,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在短时间内,这种“促销式”的办案方式可能有利于减少存案。但从长远来看,则将使得一线法官疲于应对,整天埋头于卷宗之中,根本没有时间去学习新的知识。这显然不能满足审判工作与时俱进的要求。此外,过于沉重的办案压力还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承办法官的身体健康,使得他们不得不带病上阵。长此以往,结案数量最终仍将下滑,审判质量也无法得到提高。

    总之,新闻媒体尤其是具有影响的法制类媒体,一定要克服“只谈数字、不及其余”的报道方式。这样才能够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法院工作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王永亮  朱炜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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