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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备的十大司法技能(一)       ★★★
法官必备的十大司法技能(一)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15:39:1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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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最早使用“司法技能”一词时,有人觉得不太顺耳,因为“技能”总是让人联想到技术工人的工作。随着对法官职业特点认识的深化,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思想的或行为的操作能力逐渐引起法官的重视,司法技能成为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官培训或自我提高的重要课题。

    法官的司法技能是指法官(其他承担不同职责的司法人员对司法技能有不同要求,不属本文论述范围)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是在审判过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结果的方式方法,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新的结论、化应然为实然的桥梁。

    综合分析法官的所有活动,可以把司法技能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定位技能,即查找法律和其他(参考)依据,并完成法律论证过程的技能;第二类是事实认定技能,即认定事实、证明案情的技能;第三类是审理运作技能,即法官在审理活动中确保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技能。

    在这三大类之下,可以把司法技能具体划分为十种(但不限于十种):一是静态法律定位技能;二是法律论证技能;三是事实认定技能;四是案件审理技能;五是审判管理技能;六是提高效率技能;七是定纷止争技能;八是社会沟通技能;九是抵制干扰技能;十是职业道德技能。

    本文将结合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的特性,在总结广大法官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上述十种司法技能作一简要阐述,以供法官自我检视特别是法官培训机构在设置法官培训课程时参考。

    一、静态法律定位技能

    知晓法律规范和其他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或参考),迅速、准确查找、鉴别、确定与所处理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状态,是完成“法律定位”的第一步。每当遇到一个疑难案件或讨论一个法律问题时,法官作出判断的根本要求是“依照法律”。不论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含义不清,还是存在人们所言“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法官的判断也必须有法可依(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法律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裁判是没有根基的裁判,是难以经得住检验的。因此,法律依据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只有援引或参酌了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立法资料、名家阐释、权威学说,法官的裁判才令人信服。通常情况下,现代国家的司法权威不是来自“张法官”、“李法官”的权力,而是来自法官所适用的法律以及从法律中阐释出的裁判规则,尽管法官个人的声望对提高公信也有一定帮助,甚至在特定案件中具有决定作用。可见,对法官来说,第一重要的技能就是学会如何查找、了解处理案件时所需要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文件、学说、讲话等论证依据,完成静态法律的定位。

    静态法律的定位技能并不复杂,而且从大学法学院时期就在传授。在一些国家,新任律师和初任法官参加培训时必不可少的一课就是“如何查找权威文献”,学习如何利用各种法律汇编、判例集、规章集、公报、文章等。尽管这一技能的掌握并不太难,这里仍略作提示。

    第一,查询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照(或参照)宪法、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等。目前,不同形式、不同类别的法律汇编不计其数,但最方便的查询方式还是使用电子数据库,如“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等。

    第二,查找司法文件、行政文件等。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许多领域中靠“红头文件”来填充具体内容,如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立法说明等。随着政务公开、司法透明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文件公开发布,刊登在各机关的公报、刊物、文件汇编上。电子数据库中收集的此类文件也越来越多。

    第三,查阅司法案例。参考先前裁判的案例是维护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提高裁判质量、积淀司法智慧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之后,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裁判先例将更显得格外重要。目前,重要的参考案例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各地法院也以如“精品案例”、“参阅案例”等形式发布了许多案例。还有一些机构开发了司法案例电子数据库,收集了大量案例。在新形势下,查阅并运用参考性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法官必不可少的一项司法技能。

    第四,了解权威学说。除了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外,国内外法律研究文章、著作也是法官应当了解的内容。如果说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的有序排列组合,而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成果则是法官开拓法律视野、借鉴新观点、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参考。目前,法学刊物(含内部刊物)已有数百种,法学研究书籍不计其数,国外法律译著数量剧增。相应的法学论文数据库(如中国学术期刊网)也开始广泛使用。法官应当时常翻阅法律书刊,了解法学研究动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日常审判工作。

    以上四类重要的“静态法律定位器”是每一个法官都应当熟练使用的基本技能。运用这些技能可以“搜尽”所有法律依据,掌握可以使用的一切法律资源,确保不会因为不了解现行法律、政策、学术观点而导致裁判错误。掌握和使用查找法律依据的技能在当前法律制度迅速健全、法律发展如此之快的时代,显得尤其重要。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法官不知道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致使在新法生效后很长时间还按照旧法办案。当前,新的法律不断颁布,法学理论创新不断加快,特别是案例指导制度实行之后,具有指导意义或参考意义的案例将大量发布,这些都要求法官学会借助各种工具了解法律的新发展,认清自己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处的“法律环境”。

    二、法律论证技能

    知晓法律规范、法律思想,只是法律活动的第一步。要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标,还要有相应的论证。法律论证或裁判说理是各国法院的共同要求。德国要求所有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我国也要求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因此,掌握和运用法律论证技能对于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大部分案件中,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问题并不复杂的情况下,只需要作简单的法律论证便可以像自动售货机一样得出处理结论。但对于另外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来说,完整、系统的法律论证技能便可以大显身手了。

    法律论证是把实在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一个抽象的思想过程,可以用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证立、法律思维等各种名称来表述。解剖这一思想过程,我们可以把法律论证技能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法律解释方法。面对已经认定的事实和既定的法律,当法官发现有两个以上可能的法律结论或者法律条款的意思含混不清时,则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技能对所适用的法律加以解释。在人类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动态解释法、实用解释法等。尽管只有将这些解释方法与其他法律论证工具和技能配合使用才能解决问题,但它们作为法律论证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技能,是法官必须掌握的。

    第二,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过程的外在表现,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大前提)运用于具体案件(小前提)的基本框架。如果说法律解释所解决的只是确定“大前提”的含义,法律推理则必须把解释过的大前提与证明过的小前提联系在一起,从而得出案件的结论。经常使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包括演绎推理方式、非演绎推理方式、反演绎推理方式、实质推理方式等,而每一种推理方法的应用都不只是形式逻辑的简单推论,而是融其他各种法律论证方法于一体的多维的思维过程。

    第三,法律思维方式。这种司法技能与前两种有些交叉,但其侧重点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和一个职业对待,区分法律领域中的思维方式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道德领域中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的不同。法律的规范性、正义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性都是在法律思维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

    第四,法哲学理论(法学流派)的指导。或许这已经不是狭义的“司法技能”所能涵盖的,但是它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的决策有着根本影响。一个法官的法学理论倾向决定着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决定着他价值取向的判断,最终也决定着裁判结果。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历史法学、实用主义法学(如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等,都是法官在裁判活动中经常运用的理论,因此应当认真研习。另外,在特定的案件中准确判断自己的法哲学倾向并系统运用此种理论(同时参考和借鉴其他相关理论),是法官作出客观、公允法律判断的理论保证。随着法律现象的复杂化和法学研究的繁荣,新的法学理论流派不断出现,原有的法学理论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一个高层次的法官应当及时学习和运用这些源自实践的理论,并将其用于指导实践。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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