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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那是一起很普通的离婚案件。开庭前,我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双方在一阵争吵后不愿意和好,坚决要求离婚。见调解和好无望,我只能做双方调解离婚工作,调解工作进行得似乎异常顺利,双方都同意离婚,原告的要求也很简单,儿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已负担,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被告一边对原告的所有条件表示认同,一边趴在被告席上哭泣。
对我而言,这样的离婚案件也许是司空见惯了吧,见被告一直在哭,开始我也并未太在意,面对婚姻的终结,伤心难过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看着桌头堆放着的一叠案卷,心里想着,又一件案件办完了。就在书记员校对完调解笔录,准备让双方签字时,我见被告越哭越厉害,似乎有点伤心过度乃至精神恍惚,就又跟被告强调了一下:“这份调解协议你一旦签字,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到时候就不能反悔了。”被告犹豫了一下,神情显得有些呆滞,苦笑着说:“他实在要离只能由他吧,什么要求也无所谓了。”我听着被告的回答,观察着原告似乎也有点犹豫,再联想到两人刚到法庭时争吵的情形,我隐约感觉到他们之间的婚姻不该走到尽头,可能只是因为双方性格都比较倔强,离婚只是在气头上的决定。我马上改变主意,让原、被告先回家,等过几天双方情绪稳定了,再来签调解协议。
第三天一大清早,原告就来到我办公室,一副难为情的表情对我说:“法官,我想撤诉。”当时我内心真是一阵狂喜,不仅是为自己的果断决定感到高兴,也为挽救了一段婚姻而感到庆幸。原告说:“其实双方并没什么大的矛盾,就是两人都是倔脾气,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后谁也不会让步,那天吵架后两人就赌气一定要离婚,幸好那天你没给我们离,要不,我现在就没老婆了。”
给原告办完撤诉手续后,我长舒了一口气,一起很普通、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离婚案件,却让我明白了做一个法官的大道理——法官办案,不能只是机械地照搬法条,单纯地追求结案,也需要学会“察言观色”。不仅要学会观察当事人的脸色,还要学会观察当事人的行为举止、情绪变化以及心理动机。如果这起案件,我当时就给他们调解结案了,也许对我而言案件是结了,办案效率是提高了,但作为一名法官,一名真正为当事人利益着想的法官,我内心是有愧的,因为如果那样,一对本不该结束的婚姻就“葬送”在我的手里。
这虽然只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案件,但我会永远铭记,因为正是这件小案让我懂得了也许办许多大案也不见得能懂的道理,而这道理将一直引领着我沿着法官的道路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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