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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005年在审查一特大系列盗窃团伙犯罪案件中,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认真查微析疑,现场调查走访,深挖余罪漏犯,一举成功的追诉了漏犯7人,追捕3人,深挖余罪7起。主要经验与做法是:
一、审查案件,不放过蛛丝马迹
2005年1月,房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了一起由房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黄增山、黄增福、王玉灯、熊玉梅、曾大军、李兴国、杨杰、金国荣等8人涉嫌盗窃、收购赃物案卷。展开案卷八名案犯的犯罪事实赫然在目:此案是一起特大“家族式”团伙案,黄增山和黄增福二人系亲兄弟,王玉灯和熊玉梅二人系亲妯娌。2002年至2004年7月期间,四人夫盗妇随,兄盗弟随,既有分工,又有配合,采用踩点、行窃、藏匿、销赃“一条龙”的手段,大肆进行盗窃活动。并以此为业,将盗窃所得作为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在我县县城30多家个体商店撬锁入室盗走服装、布匹、彩电、冰柜、电脑、药品、副食、日杂用品、调味品、床上用品、电视接收器、照相机及材等物品,总价值41万元后。由黄增山为主四处联系买主以低价销赃给曾大军、李兴国、杨杰、金国荣等人。但案卷反映销赃给四人的赃物只有十几万元。“还有大部分赃物哪里去了?”办案人员凭着职业的敏感性和强烈的使命感,清醒地意识到盗窃的“面纱”后面一定另有隐情。办案人员将这一重大疑问及时向分管检察长、科长汇报后,引起了领导们的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正是因为收购赃物行为为盗窃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的条件,打开了方便之门,才会助长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屡屡作案,行为猖獗,危害社会。对于收购赃物的犯罪分子决不能姑息迁就,应依法严惩,这样才能确保案件质量,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同时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不枉不纵地打击犯罪,为做到除恶务尽,经院领导批准决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查清另外二十九万元赃物去向。于是,一场深挖“漏网之鱼”的战役正式打响。
二、调查走访,不辞辛苦
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分析和思考,确定将盗窃分子销赃的过程,品种,数额及价值作为补查方向。办案人员再次对四名盗窃分子进行了全面、细致、详细的提审。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在我县东部地区销赃的犯罪事实。2005年7月,办案人员迅速来到我县东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跋山涉水顶烈日,翻山越岭斗高温,找失主核实失窃之物;找买主调查收购赃物,白天走村串户,晚上挑灯夜战,连续战斗了二十多天,有时连午饭都未吃。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先后穿梭于龙王沟村、土前村、阳坪村、西坪村等十几个村,行程几百公里,赴十堰市二次,共调取证据材料100多份300多页,终于查清了张世成等七人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张世成、吴开学、丰胜强三人各自开有诊所,明知药品是市场限制流通物,黄增山等人无经营药品所必需的证件,而三人贪图便宜,碍于情面,三年来分别低价收购药品6次,总价值16万余元;代启军在购买衣服时虽未明确告之是赃物,但看到货物时便产生怀疑,明知来路不明,而为一己之利,将价值2.49万元服装以6000元购买;周天全明知所购买的冰柜、电视是赃物,价值4080元而以1950元购买;邱元文明知购买的衣服是赃物价值10290元而以2200元购买;曾大春明知所收购的是赃物价值1620元,而以700元购买。至此,上述7名案犯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真相大白,我院遂对张世成、吴开学、丰胜强、代启军、周天全、曾大春、邱元文等7名漏犯进行依法追诉。另查明黄增山伙同黄增福各参与盗窃二起,价值2万元,王玉灯参与盗窃二起,价值1.9万元,熊玉梅参与盗窃二起,价值5472元,共深挖余罪7起,一并依法起诉。
三、出庭公诉,细心准备
此案涉案人员较多,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在全县轰动一时,为了把该案办成铁案,在庭审中立于不败之地,办案人员认真准备好开庭前的各项工作。首先,认真全面地熟悉案情和适用法律,对案件中的每一个重要证据,每一个环节做了详细记载,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其次科学地拟定举证的方式和顺序,选择“一事、一证、一质”的质证方式,将拟在法庭上提供的有关证据,以有利于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原则按序编排。再次,有针对性地准备好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2005年8月10日,此案经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于出庭前补充证据扎实到位,在庭审辩论中,办案人员可把案犯口供、证据页码及笔录内容随口说出,运用自如,有理有据的指控,使辩护人无力辩驳。一、二审法院对公诉部门依法追诉的张世成等七人以收购赃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或单处罚金20000元至2000元的刑罚。对黄增山、黄增福、王玉灯、熊玉梅追诉漏罪予以确认,分别判处十四年半至二年有期徒刑,罚金十二万元至五千元的刑罚。至此,此案被追诉的所有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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