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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所办理的业务         ★★★
公证员所办理的业务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21:06:0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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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法人资格公证

申办声明、委托公证
学历公证
声明书公证
出生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继承权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赠与公证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
招标公证
房产买卖公证
经济合同公证

办证指南

● 申办各类公证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书

出生公证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婚姻状况公证

◎结婚公证:《结婚证》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 ◎未婚公证:未婚证明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

◎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 ◎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工作经历公证

◎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死亡公证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继承、赠与公证

◎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关于照片的使用

◎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各三张。 ◎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三张。 ◎公证书到美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上述公证事项各交两寸照片四张。 ◎照片应同为黑白或彩色,增加一份副本,相应增加一张照片。

关于译文

◎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法请当事人(代办人)提供,并填写在本处的《外文翻译登记表》上,如不提供的,则照常规翻译。

业务范围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归纳起来,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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