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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
王宏林
一、中国加入WTO与国际一流法律人才
以前我们不时听到有识之士呼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对此,我们在理性上当然极为认同,但感触似乎没有今天这么深和这么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注意“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但现实中时有所见的法制弱项和盲点常常使我们深深感叹中国的权力本位和人治文化传统积淀之深之厚。慨叹唏嘘之余,我们又从纵向地看20多年来所取得的法制成就中得到很大鼓舞,更寄希望于未来。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该有耐心!然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似乎在朝夕之间将中国的法制状况放在了一个国际平台上,由国际社会进行鉴别、评点、要求和监督。在相当多的领域内,法制建设要不要抓、何时抓、如何抓、抓到什么程度已不再是我国政府自主选择的事,而是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协定、协议的要求,根据我国入世的具体承诺,有步骤采取各项措施予以实现。申请入世,是我国自主性的决定,而一旦入世,世贸组织的“规矩”就成为我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可以说,入世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外部的压力和动力,有了外部的国际标准。 伯尔尼大学法学教授托马斯·科蒂埃认为,加入世贸组织为中国改变传统国家结构提供了机遇。他说:“如果没有外部压力,这种改变在(中国)国内不可能产生”。 他乐观地断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其关于法治的承诺将会实质性地改变中国的状况。” 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律人才。中国入世后,需要一大批既懂中国法律、又懂外国法律、并熟练掌握外语的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只有这样的人才,才能胜任我国入世后必须进行的各相关领域关键环节的法律工作。
首先,中国入世后,必须将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WTO规则接轨。与GATT(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只是一个多边国际条约的性质不同,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有着体系化的制度设置的国际组织体,它基于一整套法律框架而建立和运行。世贸组织的原则、规则对成员方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所以,将国内法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接轨是每一个成员方的当然义务。中国要顺利完成接轨工作,必须有一批既熟悉和理解WTO原则和各项协定、协议,又熟悉和理解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此基础上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的内容和时间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废、改、立,即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创制和改造的法律人才。
在某种意义上说,与WTO的接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WTO原则和规则会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因素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我国国内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也会不断变化,两者会始终存在着不断调整、协调的问题。中国作为成员方既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同时也具有遵守它们的义务。但无论是参与规则的制定过程(决策过程),还是对规则的接轨和遵守过程都有很大的“游戏”空间。如果我们具有一批熟悉世贸组织“游戏规则”的人才,会有益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其次,中国入世后,以国家主权为后盾的关税壁垒将逐渐式微,中国对自己的经贸利益和民族产业的正当保护只能依赖世贸组织承认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公平贸易是WTO 基本原则之一。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的行为被认为有违公平贸易和自由竞争原则。如果倾销或者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进口方有权对倾销或者接受补贴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分别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争端调查处理的具体程序和实体规则。虽然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和最终裁决是由我国有关部门主持进行的,但它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公正性会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外国出于其贸易保护主义立场,也会对我国的有关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必须进行必要的答辩和论争。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进行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1年3月底,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已达422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到我国五矿化工、轻纺、机电、医保等4000多种产品,累计涉案金额超过百亿美元。 无论是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民族产业,还是对付外国以反倾销为由对我国产品实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都必 然在相当程度上依赖熟练掌握外语、精通国际贸易规则的法律人才。
第三, 中国入世后,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将对我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司法机制,两审终审,对成员方具有强制管辖权。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正是这套机制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和可预见性,为WTO赢得了很高的声誉”。 WTO这个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实际上使成员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司法裁判不再具有终极性,当事人不服,就可以诉诸这个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在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前,应穷尽当地的救济机制。但这个穷尽当地救济原则有例外,即如果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当地的诉讼制度不公正,或者诉讼机构不独立,或者当地以往的救济机制作出了国际社会公认为不公正的裁判,那么就可不适用穷尽当地救济原则,成员方可直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这对我国法官的审判能力、审判水平和职业道德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我国任何一个法院的任何一个国际贸易案件处理的明显失当,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明显不公,则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法院的威信及其行使审判权的机会。我国法院当然不能靠故意损害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去使外方“满意”,但又必须避免被国际社会认为“明显不公”,这就需要我国法官具有高超的国际国内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第四, 中国在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渐对外开放,中国律师将愈来愈多地面对外国同行的竞争。法律服务属于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服务贸易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成果。虽然与货物贸易相比,各国对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即各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程度的开放承诺,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宗旨和长远目标是“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提高”。 中国政府在其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一年内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8个城市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地域限制;取消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 这些承诺意味着,中国入世一年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数量和来华服务的外国律师会有大幅度增加。一场中外律师事务所和中外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在所难免。
律师业务的竞争最集中最典型地体现出法律人才的优胜劣汰。无论是诉讼和仲裁中的对簿公堂,还是非诉讼业务中的文件往来或在谈判桌上的折冲俎樽,律师素质的优劣都可以直观地被比较。我国入世后,不仅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需要涉外法律服务,大量的内资企业随着其业务与国际市场联系的日益密切也会有大量的涉外法律问题。虽然目前的原则规定是外国律师驻华办事处不能处理中国法律问题,不能聘用中国律师,也不能为中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从实践来看,这些禁止性规定有的难以落实,有的可以被迂回地绕过。比如,不能聘用中国律师,其实际意义就只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不能有中国的注册律师,它不排斥驻华办事处聘用中国的法律专业人员,包括那些有中国律师资格而没有注册的人员。我们知道,除非作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可能验看律师执照外,非诉讼业务律师没有执照可以不影响执业(当然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再如,不能提供关于中国法律的服务,这一点也很难落实。一个在中国从事商务的外国当事人,他的业务问题常常是既涉及外国法律和也涉及中国法律。你很难要求他在同一项业务中将两者割裂开来,分别去请一个外国律师所和一个中国律师所。此外,还有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聘用没有中国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用中国律师名义揽客户,由外国律师实际操作。这种种现象的总趋势是,非诉讼法律业务事实上日益向外国所和外国律师倾斜,中国的注册律师的业务则可能日益向诉讼领域退缩。根本原因是绝大多数中国律师没有处理国际业务所必须的外语能力和国际法律知识。大量的律师涌入诉讼领域,形成恶性竞争。同时,由于司法制度不够完善,致使一些律师与法官结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滋生着不同程度的司法腐败。所以,可以说,执业律师的素质问题不仅关系到律师从业人员法律服务市场的份额占有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
上述几点向我们揭示:中国入世后,社会和经济的诸多方面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样一批人才的有无和多寡直接关系到我国各相关领域能否与WTO规则顺利接轨,关系到我国在WTO体系框架内运行时国家的经济、行政、司法等管理体制能否得到其他成员方的承认和尊重,关系到在WTO的游戏规则内能否及时恰当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到我国能否建成高效、廉洁的司法制度和建成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因此,中国的法律人才的状况已不再是普通意义上某种专业人员状况问题,而是直接与我国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密切相关。这种相关性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它是古老的中华民族在向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现代化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的伴生物,因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现代化社会必然是高度法治的社会。
二、国际一流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
所谓“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相关的定义,是指“品类”、“等级”。 因此,所谓“国际一流法律人才”,是指从国际范围看或在国际平台上比较为“品类”最优、“等级”最高的法律人才。
对于物质产品,国际上有通行的品质标准,经过质检部门的检验,被检验产品的品质层次可以被权威性地认定。对于人才,显然不可能有这样的品质标准和权威的认定部门。然而,笔者认为,对于是不是国际一流法律人才,我们却可以大体上有一个可参照的评价标准———英语国家从事国际业务的法律人员的水准。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选择英语而不论及其他语种国家和其他外语,但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人员和学习英语以外语种的法律人员并无偏见,仅是根据国际现实需求和中国教育的总体情况来作分析。
首先,外语水平。法律人才不同于政治和商业人才,政治人物和商人进行国际交往可带翻译,法律人员却不行。律师不能带翻译参加国际业务活动,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一个专门的知识系统,有一套独特的概念体系和语言体系,非经专门的系统的法律专业的训练是无法掌握它们的,所以,光学语言的人是无法准确及时地进行法律语言传译的。
虽然WTO的文件都以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三种文本为正式文本,但人们通常在国际交往中使用最多的是英语。英语在国际组织的活动、国际经贸交往和科技交流中已事实上成为“世界语”。由于这个事实,法律人员在国际业务活动中最常用的语言是英语。既然英语是工作语言,英语愈熟练者便愈主动。最熟练的当然是英语母语的法律人员。从个人的角度看,英语母语法律人员对非英语母语的同行英语能力的欠缺,一般是比较理解的,有时,前者对于英语能力达到相当程度的后者由衷地表示钦佩,特别是前者根本没有掌握任何外语或外语水平远远低于后者的英语水平时。但是,这种“理解”和“钦佩”于事无补, 因为商事活动强调高效率,时间就是金钱,对方不会因为你的语言能力的弱势而迁就。如果是在一个国际性组织的群体活动中或是在某种国际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其程序和时限往往不是以个别参加方的意志为转移的,没有足够的英语能力,就无法及时恰当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我国代表未来在WTO中参与决策,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自己启动或应对外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等,都会是这种情况。所以,熟练掌握英语是国际一流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能力。
其次,国际法律和外国法律知识。中国入世后,必将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更深更广地改革开放。中国的民商事主体也将愈来愈多地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通常人们能够比较直观的感觉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仲裁等领域涉及到大量的国际法律和外国法律知识。其实,在一些国内商事法律领域也涉及到国际法和外国法,如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等。事实上,我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主要是借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而形成的。中国封建传统是民刑合一,计划经济时代依靠行政命令和政策调控社会和经济活动,这些都不能成为当今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制秩序很有价值的资源。正象改革开放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度地引进和嫁接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机制的过程一样,中国的商事法律形成和发展过程基本上也是一个根据中国具体情况适时适度的有效利用发达国家商事法律资源的过程。中国入世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和飞跃,它意味着在许多领域的市场机制和市场规范方面排斥了中国“适时适度”的自主选择权,而代之以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可见,国际法律与外国法同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上述英语和国际(外国)法律两方面的知识是相互连带着的。英语作为一种语言,只是一种工具,一种载体。通常学习语言专业的人,必然伴以学习相应的语言学和文学知识,而其他专业的知识则相对远离或学习得非常浅显。法律有一整套独特的专业概念、结构和逻辑体系。它当然须以某种语言为载体,但掌握一种语言并不等于就掌握了以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就象我们中国人都不同程度地熟练掌握了中文,但非经专门学习,不能掌握中国法律。同理,一个掌握英语的人,非经专门训练,不能掌握以英语为载体的法律。这个以英语为载体的法律知识系统,我们不妨称之为“英语法律”。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必须掌握英语法律。
第三,中国法律知识。与英语法律相对应,我们这里所说的“中国法律”是指以中文为载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是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各不相同。每个国家的法学教育的内容首先且主要的是本国的法律。虽然不同国家法律的概念、结构乃至一些基本原则可能不无相通,但基本说来,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的差别,以致于对一个法律体系的熟练掌握,并不能当然胜任另一个法律体系内的工作。各国法学院培养的人才,都是以本国法律知识为本位。其实,我们说“国际法律人才”,是就其业务水准而言的。如果从业务内容看,除极少数成为国际组织雇员可能处理与本国无关的纯“国际”事务外,各国法律专业人员所处理的业务绝大多数是与其本国法律有关的“涉外”业务。本国语言和本国法律是各国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本位和基础,外国语言和外国(国际)法律是应该努力达到的高度。对于中国法律人才而言,没有熟练掌握外语和外国(国际)法律就不是国际一流法律人才,而没有熟练掌握本国语言和本国法律就根本谈不上是法律人才。
第四,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近70年前的中国法学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3方面条件,并将社会常识解释为“人之常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普通的事项:柴、米、油、盐、酱、醋、茶的问题,吸烟、吃饭、饮酒的问题,住房、耕田的问题,买卖、借贷的问题,结婚、生小孩的问题,死亡分配财产的问题,等等。 70年后的今天,法律人才在法律学问、法律道德之外仅具备社会常识已远远不够了。这是因为半个多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领域的社会关系已经非常复杂,非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已很难理解和把握它们。今天,柴、米、油、盐、酱、醋、茶的问题,吸烟、吃饭、饮酒的问题等,固然仍是社会常识范围内的问题,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等等,就远非社会常识范围内的问题,而是涉及到非常深入的科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问题了。专利律师,必须具有科技教育的背景,版权律师必须具有计算机和软件知识,处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法律业务的律师应该掌握投资学、贸易学的知识,处理建筑工程、医疗、环保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具备建筑学、医学、化学、生物学知识等等。 上述几方面的知识,至少涉及两种语言能力和3个方面的知识。两种语言即汉语和英语;3个方面知识,即中国法律、国际(外国)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结合语言和专业,可以概括为:以英语为载体的国际(外国)法律知识,简称英语法律知识;以中文为载体的中国法律知识,简称中文法律知识或中国法律知识;以及以中文和/或英文为载体的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简称专业知识。当然,并不是每一项法律业务都涉及到这3方面的知识,也不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同时具备这3方面知识。在中国目前法律职业体制中,只要具备一定程度中文法律知识(法学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合格者就可以专职从事法律职业。但随着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民事和商事主体的活动越来越多地具有国际性,法律职业仅具备中国法律知识将越来越难以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了。
三、中国现有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概况
中国现有法律人才,绝大多数为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以后我国的法律院系培养的。“文革”期间,我国的法学教育几乎全部被取消。“文革”后,各高等院校陆续建立或恢复法律院系。20多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至1999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和大专毕业生为31500人,占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846617人的3.7%;招生数为69048人,占招生总数1548554人的4.5%;在校生为174496人,占在校生总数4085874人的4.2%。 可见,在从1995年至1999年的短短4年时间内,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计划招生数翻了一倍多,并且所占招生总数的百分比也从3.7上升到4.5。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大量的人才。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和现有的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却面临着入世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在前述英语法律、中文法律和专业知识3个方面的知识结构中,我国现行法律教育基本上只完成了中文法律这一个方面的教育。前些年少数法律院系的双学位班和近年来若干法律院系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反映出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已注意到了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应有的复合性,注意到了我国原有法律教育模式的不足,并进行了一些变革和创新。 不过,这种变革和创新刚刚开始,我国法律人才知识比较单一的基本状况,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很难有根本改观。 在前述3个方面的知识结构中,最难解决的可能是英语法律教育问题。英语法律教育当然要以英语能力为基础。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目前中国人的英语能力是比较弱的。据一位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中国留学生反映:该法学院的LLM学生自由选课,并同JD学生一同上课。 有些教授采用苏格拉底方法授课, 课堂上有很多师生对话。如果课堂上能够踊跃发言,用准确流利的英语与老师对话,就会受到老师的嘉许和同学们的尊敬。JD学生绝大多数是美国本国学生,而LLM学生则全部来自世界各地。课堂上,当然是美国学生最活跃,其次是英语母语的其他国家的学生,再其次是欧洲和南美洲的学生。发言最少的是亚洲的中国大陆和日本的学生。 亚洲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英语是官方语言或官方语言之一,如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学生的英语能力当然也比较好。课堂师生对话的专业内容并不难,中国和日本的学生少发言,可能有“刚毅木讷近仁” 的儒教文化的影响,但最主要的还是英语能力的问题。日本人普遍表现出英语口语较为困难,这可能是日语的发声系统与英语的发声系统兼容性较差,但似乎汉语没有这样的问题。因为我们有时能碰到一些英语口语非常地道的中国人。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英语能力较差,主要是教育的问题。
在中国大陆,50、60年代学俄语,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上没有了外语教育,少数幸运的中学生能够学到“Study well and make progress everyday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don’t forget class struggle”(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等几句英语毛主席语录。所以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许多大学生是进了大学以后才真正开始学英语。随着改革开放,英语逐渐受到重视,并逐步形成目前的大本4级、硕士生6级英语的基本格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英语教育只要求阅读,忽视听说写。本来中国的4级、6级程度就有限,结果还是个能力很不全面的4、6级。中国现有第一线的人才主体年龄段大体在30岁至50岁之间,即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这些人中,除少部分有机会出国留学或访问进修者外,大部分人英语本来基础薄弱,工作后因使用英语机会少,已丢了许多。英语比较流利的是那些二十多岁就出国读学位且在国外呆了若干年的人,这部分人多数留在了国外。近年来归国发展的增多,这部分人是目前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比较活跃的人才,但总数太少,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少数几个城市。
当然,再过10年、20年后,中国人才的英语能力会有一个实质性的改观,因为现在全社会都非常重视英语,有些省市从小学起开设英语,社会上各种英语补习班如雨后春笋。每年有数万人出国留学,归国留学生迅速增加。然而,另一方面,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未来的10年20年正是中国应对入世后多方位扩大开放条件下迅速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当今时代,世界各领域的激烈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对国际贸易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知识知之甚少,涉外审判人才奇缺。”鉴于此,他呼吁:“我国入世后,司法领域正面临着这种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娴熟掌握涉外案件审判技能,具有健全的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合理、政策水平较高和精通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当然,面临严峻现实的决不仅仅是法官,而是整个法律职业,首当其冲的更是律师。早在入世前,中国律师界就与中外专家共商过“狼来了,怎么办”?律师们清醒地认识到,律师素质是参与国际竞争的第一道坎,“从整体上讲,由于历史原因,我们的律师专业程度还不高,尤其是涉外律师,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双科’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很明显,就目前现状,中国律师还缺乏在国际舞台上竞争的基本功底”。 中国法律界对自身认识比较清醒,不过,基本上是在定性层面上总体感觉和把握而产生的结论,很少具体的数据比较。这里我们不妨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的专家队伍为例,较具体的考察一下中国法律人才在国际平台上的大致位置。 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网络域名具有了商誉价值,为利所趋,许多人将他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由此形成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争议(简称域名争议)。一时间,此类争议数量激增,“成为与互联网有关的最前沿的法律问题”, 直接影响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域名争议涉及到物理空间(physical space)和电子空间(syberspace),涉及到全世界统一的域名制度与各主权国家商标制度,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和网络专业知识,因而此类争议从救济途径、管辖、适用法律、裁判的执行等等都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引起一定的混乱。在此情况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了解决此类争议的仲裁和调解途径。
以下我们将美国、法国、日本、印度和中国5国的有关情况整理列表,以便我们在比较意义上侧面了解一下中国法律人才在国际舞台上的大致状况。我们选择比较对象的理由是:美国是英语国家,是互联网事业的创始国和领导国;法国是非英语的欧洲国家;日本是非英语的亚洲发达国家;印度是英语的亚洲发展中国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和仲裁中心1999年至2001年各年所处理的国际一般域名(gTLD) 案件有关情况如下:
2001年1506件,79个国家涉案,其中:
国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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