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低级法院
2/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州法院系统: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基层法字)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很重要。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美国的特殊性1/双法律体系。2/封建因素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