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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刑法》罪名快速记忆四         ★★★
2006司法考试《刑法》罪名快速记忆四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7:39:2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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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暴力、威胁方法
            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严重后果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战时从重

第370条 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371条 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79条)

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同上

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犯罪主体是地方武装部和部队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情节严重;故意。

第375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情节严重

第376条 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主体是预备役;情节严重
            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主体是有义务服兵役人员;情节严重

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严重后果

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故意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情节严重

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无正当理由,情节严重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情节严重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贪污罪(271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的,或虽不满但情节较重;在追溯时效期限内的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接受礼物,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数额较大,也以本罪处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本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本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272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元),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1—3万元);致使不能归还的,以贪污罪论。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共谋、指使或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共犯。

第385条……………………………受贿罪        同382条划线处,索贿的从重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
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先将本单位财产以某种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又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收回据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以本罪论处。
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也不打算做的,是诈骗罪。
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是敲诈勒索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389条……………………………行贿罪          个人对个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被勒索而给与,未获不正当利益,不认为是本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或单位对单位

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情节严重,余同389条划线处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个人;情节严重

第395条 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万元;经常与贪污、受贿数罪并罚
            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10万元)
如果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的,以第1款罪追究。

第396条 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10万元)
如果是单位领导或经管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以共同贪污罪论处。
            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且徇私舞弊的,加重处罚;过失
                               玩忽职守罪    同上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本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情节严重;非国家机关人员酌情处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同上

第399条 第1款…………………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307条)
①对明知无罪的人而是他受追诉,②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情节严重
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视为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重大损失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同上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又犯本条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00条 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
            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同上;严重后果。

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情节严重。

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故意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合法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级部门强令实施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本罪处罚。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重大损失

第405条 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同上
            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收受贿赂,数罪并罚;重大损失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重大损失

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情节严重,致使森林严重破坏

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

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情节严重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同上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情节严重

第412条 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商检失职罪                            重大损失
第413条 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重大损失

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情节严重

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故意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同上

第416条 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严重后果
            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中的“利用职务”是指负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主管、负责、参与解救被害人的工作的便利,而不是泛指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一般的工作便利。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犯罪主体是专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故意;对作战造成危害。

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罪        同上
                               拒传、假传军令罪        同上
第423条……………………………投降罪                  后为敌人效劳的,加重处罚。

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战时加重
犯罪主体为部队的指挥人员、正在值班、值勤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严重后果。

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从重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

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同上

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参战部队指挥人员;重大损失。

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第431条 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情节严重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同上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勾结敌人,加重处罚。

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战时犯的,加重处罚。

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严重后果;过失。

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127条规定处罚。

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情节严重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            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犯罪主体是对救护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战场上;情节恶劣。

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情节恶劣;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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