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卷二辅导 >> 刑法 >> 正文
刑法历年真题案例分析4         ★★★★★
刑法历年真题案例分析4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19:28:13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案例四](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11分)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代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责任年龄、敲诈勒索罪、放火罪。
    [答案]赵某、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为了让其父多给自己一些钱用,设计策划了一个骗局,即假装自己被绑架,向其父勒索 50万。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特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威胁(本案中以要杀害赵某威胁赵某的父亲),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在整个事件中,孙某不仅与赵某有犯罪意思的联络,还参与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故赵某和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钱某尽管也参与进来过,但对事情的真相毫不知情,也就没有犯罪的意思,所以,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放火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的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并最终被迫交付财物。题中,赵某为了让其父多给自己一些钱用,假装自己被绑架,为了使其父相信,还剁下自己的半截手指,以此向其父进行勒索。可见,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成立敲诈勒索罪。在此过程中,孙某参与并帮助赵某完成了整个的犯罪行为,即先是向赵某的父亲送赵某的半截手指进行威胁,接着又向赵某的父亲打电话索要50万元,故其是敲诈勒索罪的共犯。钱某尽管也替赵某打过假的电话,但赵某并没有告诉钱某其撒谎的原因,所以,钱某对于赵某的真实意图根本不知情,谈不上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何况其谎称赵某被警察抓走的行为也很难说得上是犯罪行为。因此,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该注意,赵某和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侵犯的可以是双重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赵某和孙某尽管是想勒索赵某父亲的财物,但他们使用的暴力劫持他人的方法是虚假的,即实际上,赵某并没有被劫持,赵某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由此也可以看出,赵某和孙某是使用欺诈的方法,向赵某的父亲敲诈勒索,相比较而言,这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赵某和孙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和孙某确实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诈取财物。但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存在明显的区别,敲诈勒索罪主要靠赤裸裸的威胁方法恐吓被害人,使其产生恐惧,最后被迫交出财物,尽管敲诈勒索罪有时也存在一定的诈骗因素,所谓“诈”,但这个“诈”不是本身就包含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成分,就是“诈”之后也会跟随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例如犯罪人诈称自己掌握了被害人的把柄,如果被害人不给财物,就要向有关机关告发被害人。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主要还是靠威胁、恐吓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罪的“诈”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之中,最后“自愿”交付财物,而没有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
    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赵某生于1983年8月8日,可见,赵某在实施盗窃、放火行为时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由于,赵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6周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赵某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需注意,不能将赵某的行为看成是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的情形,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赵某确实是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放火),但是,这种暴力(放火)行为并没有指向具体的对象,甚至于赵某的盗窃行为当时并没有被发现。而转化型的抢劫罪中,一般是在先前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后,或者犯罪人以为自己先前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犯罪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总是指向具体的行为对象的,也只有
 如此,才符合抢劫罪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
    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钱某生于 1983年6月6日,所以,钱某实施绑架行为时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所以,钱某参与绑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题技巧]解答本题需要考生掌握敲诈勒索罪、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敲诈勒索罪、放火罪的主体要件。尤其要能够分辨相关、相似犯罪,例如,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哪些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主犯、从犯、立功。
    [答案]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是主犯;(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自首。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帮助的作用,属于从犯;(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处罚;(3)(重大)立功。
    [法理分析]所谓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裁量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典分则条文规定的对特定犯罪单独适用的情节,甚至还包括某些单行刑法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犯罪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与酌定量刑情节相对而言的。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根据《刑法2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题中,赵某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所以是主犯;(2)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题中,赵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题中,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放火罪,所以,赵某属于自首。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题中,孙某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帮助的作用,所以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中,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题技巧]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熟练识记刑法总则关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即主犯、从犯、刑事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等,并理解这些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
 
 
文章录入:zgls123    责任编辑:zgls12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推荐文章 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方法——阮齐林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
    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章 刑法体系
    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八章 罪数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六章 共同犯罪(下)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留言咨询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