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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婚姻、家庭
学习索引
【本编重点内容】 1 【本章结构导图】 1 第一章 婚姻的成立 2 第二章 夫妻关系 4 第三章 离婚 6
【本编重点内容】 婚姻法的考查的知识点相对较少,大家只要重点掌握如下几个内容即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和后果;夫妻财产关系,即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离婚的法律后果,要特别注意特殊财产的分割。 【本章结构导图】 达到法定婚龄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欠缺则无效 实质要件 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均无配偶 双方均自愿 胁迫婚可撤销 结婚 事实婚姻(94年2月前) 形式要件 登记 未登记 非法同居(94年2月后) 人身关系 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 婚姻 夫妻关系
财产关系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原因 婚前财产 个人财产 身体伤害的医疗费等 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为个人的 离婚 夫妻婚前书面约定归个人的财产 子女归一方抚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权 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后果 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在内 第一章 婚姻的成立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1、结婚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此与合同相同; 2、结婚行为是身份性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此与合同作为财产行为相区别。 3、作为身份行为法律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所谓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 1、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三、无效婚姻 (一)无效的原因 凡是不符合上述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例外: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 (二)无效婚的确认 1、 无效婚必须经法院确认 2、 可以申请无效婚的主体 (1)当事人可以申请 (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的补正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 婚姻自始无效 2、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真题导引】1:(2003年单选)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B 四、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的要件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三)除斥期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婚姻经撤销,溯及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 第二章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地位平等 1、地位平等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3、夫妻的姓名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既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旧社会,妻从夫姓的制度,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4、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5、住所选定权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配偶权 所谓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包括: 1、 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 2、 监护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 3、 继承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 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 5、 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 6、 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方扶养。 二、夫妻财产关系 (一)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真题导引】(2003年多选)4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答案】ABC 第三章 离婚 一、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就离婚、以及子女的归属、财产的分割等诸方面达成合意。 3.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后果 1. 夫妻关系解除 2. 子女归属、财产归属等均由当事人约定。 二、诉讼离婚 (一)离婚事由 1.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2.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对此须注意如下几点: ① 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 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 1.子女关系的处理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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