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刑法专题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正文
按照刑法法条顺序收集整理的习题         ★★★
按照刑法法条顺序收集整理的习题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4 22:18:45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条件的犯罪是( )。
A.煽动分裂国家罪
B.投敌叛变罪
C.伪造货币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及注释]D,参见《刑法》第103条、第108条、第170条、第 13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甲某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性宣传,结果无人响应。甲某在被 捕后称是犯罪未遂,但 法院认为是既遂,这种犯罪属于( )。
A.结果犯
B.危险犯
C.行为犯
D.目的犯
[答案及注释]C,参见《指定用书-刑事法学-刑法学》第五章第二 节。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条件的犯罪是( )。
A.煽动分裂国家罪
B.投敌叛变罪
C.伪造货币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及注释]D,参见《刑法》第103条、第108条、第170条、第 134条。
叛逃罪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002年真题)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考点]叛逃罪、间谍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答案]C
[相关法条]《刑法》第109条、110条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构成间谍罪?(1998年真题)
A.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
B.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C.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的
D.为武装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的。
[考点]对间谍罪的理解及其与相关罪的区别
[答案]B
[相关法条]刑法第110、111、107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5
高东系我国某通讯社记者,与台湾某报社记者陈某相识。陈某唆使高东设法弄到我党代 会的报告稿(绝密级)。高东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报告稿私自复印一 份,携带回家。然后指使其妻将复印件交给陈某。其后;高东又通过另外手段,将有关会议 的其他材料交付陈某。陈某付给高东10000港元。
问:1.高东和其妻子构成何罪?为什么?
2.有何法定量刑情节?并作一说明。
[答案及注释]1.高东和其妻子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
《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 窃取是指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 家秘密或情报:收买是指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方法得到国家秘密;非法提供是指 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出售、交付、 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的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本案中,高东利用非法手段获得国家秘密,并将其 交付给不应知悉该秘密的人,因此构成此罪。
2.本案中,高东及其妻主观上均属于故意,因此构成共同犯罪。高东是主犯,其妻是从犯。
《刑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又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l)从共 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 地位。(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序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 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3)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 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 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 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 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本案中,高东组织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是主犯;其妻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根据第26 条第4款“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第3款规定的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编者注)及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失火罪
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投毒罪、过失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为了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万元,自己也被火烧伤,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放火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失火罪 D.破坏集体生产罪
A 王某点燃草垛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而且客观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其主观上的真实目的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B 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是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某村办加工厂的粉条多次被偷,加工厂负责人某甲决定在粉条上 喷洒农药,以使粉条有 异味而制止偷窃行为。喷洒农药的当晚,有 人将精条偷走,食用,造成2人死亡的结果,某 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死罪
C.过失投毒罪
D.故意伤害(致死)罪
[答案及注释]C,向粉条上洒农药的行为,客观上已足以危及公共安 全,但其主观上是过 失,所以选择C,参见《刑法》第114条、第115 条第2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只要施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结果没 有发生,也构成犯罪既 遂的有哪几种?( )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侮辱罪
C.伪证罪
D.诬告陷害罪
[答案及注释]ABCD.参见《刑法》第117条、第246条、第305条、 第243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推荐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留言咨询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