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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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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5 10: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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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的存在。有损害,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损害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对于非法所得利益,对其没收了,若没收违法,则可以确认没收违法,但不退还所没收的非法利益。 2、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引起的赔偿是民事赔偿,而非国家赔偿;民事赔偿不强调合法违法,但国家赔偿强调违法行使职权。 3、二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公民作为纳税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这就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职权,他们在法律上有联系。注意从法律上分析因果关系。 二、赔偿的范围 从宏观上,国家赔偿有三种: 1、行政赔偿。违法运用行政职权造成的损害赔偿。 2、刑事的损害赔偿,即通常所说的冤狱赔偿,如错拘、错捕、错判,在服刑期间造成损害。 3、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害赔偿。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妨碍诉讼的排除措施、生效判决的执行措施、保全措施。 三、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 1、二者都分为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 但是,行政赔偿中,前面列举几类后,最后总有一类兜底条款,人身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人身权利的”,财产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财产权利的”。所以行政赔偿的标准就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而刑事赔偿,仅限于列举的几类,最后没有兜底条款。可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记忆列举的刑事赔偿:首先,公安机关侦查,在其侦查期间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例如违法拘留;侦查完毕交给检察机关批捕、提起公诉,此过程中错捕的、错判的;判决后交给监狱执行,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 2、虽然二者都是对违法行为的赔偿,但在刑事赔偿中,对违法加以了更严格的限定,不仅要违法,还要达到法律所列举的错的程度,例如:错拘的,不该拘留的拘留了;错捕的,不该逮捕的逮捕了;错判的,二审改判无罪的。刑事赔偿范围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从宏观上,国家赔偿包括三类,其排除了:一,立法赔偿。现在只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进行赔偿,不包括立法机关。二,军事赔偿。军队在军事演习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赔偿被排除。三,公有公共设施,因其设置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是国家投资,对其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害当然应由国家赔偿,但由于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公有公共设施界限不清,所以将其排除了,但这不意味不赔,实践中是按照民事赔偿进行的。 四、赔偿的主体 国家赔偿的三方在国家赔偿中的定位: 1、国家。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表现为赔偿费用国库支出。 2、机关。又称为赔偿义务机关。机关履行义务,履行到法庭应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具体的机关履行具体的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 3、追偿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追偿的对象。国家有权要求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五、赔偿规则: 1、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国库支出,国库如何支出?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各级政府预算专门列出一项“赔偿准备金”。 2、追偿有限。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借助追偿转嫁责任。有限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过错追偿。国家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工作人员有过错,且过错要严重到一定程度。如果工作人员尽到职务上的必要注意了,则不追偿;如果其没有尽到职务上的必要注意,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要求,则要对其进行惩戒。 严重到一定程度,涉及到行政法上的公务过错分级理论。公务过错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故意。按照《国家赔偿法》来看,只有严重过错、故意,才可追偿;一般过错,不能追偿。 二,数额有限。注意区别赔偿数额与追偿数额。赔偿数额是对外的,是对造成损害的填补,实行同等损害、同等赔偿。追偿属于职务上的惩戒,惩戒包括职务上的处理和经济损失的追偿。对于惩戒来说,其只要能起到惩戒作用即可。不能同等赔偿、同等追偿。 3、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 由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相关联,所以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规则也同样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例如,违法撤销之诉中哪个机关为被告,则其在赔偿中承担赔偿义务。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的不同之处:一,经过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只对加重损害部分承担赔偿义务。二,共同行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了防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于共同义务机关,原告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承担赔偿义务,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赔偿的范围限定于列举的几类案件,这几类案件中谁是侵权行为机关,则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这类案件未在赔偿范围中列举(因为其不是一类独立的案件),但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面却存在(其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面具有特殊性)。二审改判无罪的,其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改判无罪则意味着逮捕错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要对其错误逮捕承担赔偿责任,其只对从作出逮捕决定到一审判决作出之前这段时间的错误羁押承担责任;从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到二审改判,这段时间的羁押应由一审法院承担赔偿责任。注意:逮捕错误,拘留并不一定错误;二审改判无罪,并不一定拘留错误。但如果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中,拘留错误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赔偿的程序 区分行政赔偿和司法刑事赔偿: 司法刑事赔偿包括刑事赔偿以及行政、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损害赔偿。行政赔偿基本上是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的。刑事赔偿不是通过刑事诉讼解决。 在行政赔偿程序方面,其可以分为单独的、一并的,可以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也可以在违法撤销之诉中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则按照所一并的程序进行。复议必经,则先进行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要求赔偿,复议解决不好,则在诉讼中再要求赔偿。若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则必须先经过一个行政程序,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议,即现行行政协议。 司法赔偿程序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确认阶段。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解决不了,则进入第二个阶段,即复议阶段,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若解决不了,则进入第三个阶段,即法院阶段。 行政赔偿是通过诉讼程序,而司法赔偿是通过非诉程序。 诉与非诉的区别:一,诉讼是通过专业的审判机关;非诉是由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加以解决。二,诉是通过两造对席,双方都要出席;而非诉是非对席的,不需要两方都出席。三,诉不仅要两造对席,而且要两造对抗,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是对抗式的;而非诉是非对抗式的。 七、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三种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将其与民事赔偿方式对比。这三种方式民事赔偿中也有,但存在差异。民事赔偿中,实行同等损害、同等赔偿,意味着造成多大的损害则要赔偿多少,造成什么性质的损害则要用相应的方式赔,方式上、损害程度上要相应。但国家赔偿方式实行金钱赔偿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只有在必要、可能的时候,才采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方式。例,对物的损害,物有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是可以用其他物替代的,特定物无法用其他物替代。对特定物造成损害,因其不能替代,这时就需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若原物灭失了,则只能用金钱赔偿。 在国家赔偿范畴内,《国家赔偿法》还提到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并未将其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而是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二)计算标准 损害不同,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也不同。 国家赔偿分为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在法律上,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与这些权利对应的可能损害状态是失去自由、身体造成损害、丧失生命(死亡)。根据这些损害状态确定赔偿的计算标准。 对人身自由损害,如拘留、劳动教养错误,以支付日赔偿金的方式,按日支付赔偿金,日赔偿金是国家上一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 对身体健康的损害,从法律上来说,包括一般损害、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损害的状态不同,赔偿的方式不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则都要有医疗费,即恢复身体健康所需要花费的费用,如医药费、诊断费、交通费。造成残疾,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则还要有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力与全部丧失劳动力其赔偿的倍数不同。对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还要赔偿生活费以及其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一个人死亡和丧失全部劳动力,谁获得的赔偿多?表面上看都是二十倍,但人死亡的赔偿金是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丧葬费是实际支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赔偿金还要加上医疗费。可见,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获得的赔偿金多于人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 财产权表现为权利人对财产的一种控制能力,对所有物的权利表现为物质控制、物质完整、物质存在,与此相关的损害状态是物质失去控制、物质毁损、物质灭失,根据损害状态决定相应的赔偿方式。物质失去控制,如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则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恢复对物的控制。物质毁坏了,则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照价赔偿。物质灭失,不存在了,则照价赔偿。 人身权的损害与财产权的损害有很多相通之处。物质失去控制相当于人身失去自由;物质毁损相当于人身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物质灭失相当于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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