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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树双
第一讲 刑法选编15例
8。累犯的构成条件及相关知识点的记忆。
[识记目标]
《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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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刑法》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记忆方法] 我故友、是累犯,减刑不要受此限
累犯从重不回家,缓刑再犯不累犯
[释义] 我——“五”的谐音,五年的间隔;
故——故意犯罪,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除外;
友——“有”的谐音,前后两罪都是有期徒刑;
是累犯——满足上面的三个条件的是累犯;
减刑不要受此限——根据减刑的条件的规定,累犯是可以减刑的;
累犯从重——应当从重处罚
不回家—— “缓”的近音为“回”,指缓刑; “假”的谐音为“家”,指假释;即累犯“不回家”就是不能缓刑和假释。
缓刑再犯不累犯——被判缓刑的人无论是在考验期内犯罪,还是验期经过后犯罪,都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要求的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因为缓刑的刑罚没有执行。
[想象]我的昔日的故友,是一名累犯,可对他减刑,因为从重处罚了他,不好意思回家了,如果他原犯的罪行被判的是缓刑,再犯罪就不是累犯了。
[应用实例](2003年试卷二第40题,多选)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解析]根据题中的条件,王某构成累犯,记住上面的口诀可迅速判断,答案为B、C。
9、《刑法》中规定的转化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几种情形的记忆。
[识记目标]《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92条:聚众“打砸抢”(注意:不是罪名),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24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忆方法]殴打你,刑拘证,两滴血
[释义]殴——聚众斗殴罪
打——聚众“打砸抢”(注意:不是罪名)
你——“虐”的近音,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刑——刑讯逼供罪
拘——非法拘禁罪
证——暴力取证罪
两滴血——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只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导致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死),高法定刑。
[想象]别人殴打你,公安机关给凶手出示了刑事拘留证,你手上的伤口流出了两滴血,这样的人要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才解恨呢。
[应用实例] (2005年试卷二第92题,不定项)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者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甲是司法工作人员,是暴力取证行为,致使丙死亡的后果发生一,转化为故意杀人,
所以正确答案应为B、C。
10.伪证罪的诉讼阶段和犯罪主体的记忆。
[识记目标]《刑法》第333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忆方法] 刑事诉讼,证件记反
[释义] 刑事诉讼——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会有伪证罪。如果有伪证的情况,对证人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对证据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证——证人
件—— “鉴”的谐音,鉴定人
记——记录人
反—— “翻”的谐音,翻译人员
[想象]在刑事诉讼中,把证件记录成相反的内容,就构成伪证罪了。
[应用实例](2004年试卷二第7题,单选题)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解析]答案为C,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只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主体不同了,罪名也就变了,所以D错误。
11、走私行为四种暴力抗拒行为的处罚原则。
[识记目标]《刑法》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指第三章第二节的10个罪名),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记忆方法]走私抗拒要并罚,两人毒品吃一把
[释义]走私——指一般的走私犯罪,指第三章第二节的10个罪名;即:(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走私废物罪。(可简记:武核假文贵,珍珍淫普废)
抗拒——抗拒检查等。
要并罚——对一般的走私行为,有抗拒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两人——走私的对象是“人”的两种情形,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两种行为的方式可以看作是走私的特殊的客体“人”,这样就可以和普通的走私罪联系到了一起。
毒品——走私的对象是“毒品”;
吃一把——添加的压韵和想象后缀。“一”还有“以一罪定罪处罚”之意义。
[想象]一般走私的抗拒要并罚,并罚的结果就是让两个人吃一把毒品。
[应用实例](2006年试卷二第7题,单选)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解析]此题把走私行为抗拒检查的四种情形全部列举出来,复习过这个知识点,可以很容易选出正确的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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