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商法专题 >> 公司法 >> 正文
[资料笔记] 公司法 1         ★★★
[资料笔记] 公司法 1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8 17:49:01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公司法 1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总论

一、公司法概说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指被命名为《公司法》的法律,广义的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规范基本上属于实体法规范,但也包括某些程序性的规范。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

(2)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有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增强公司信用。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变化,公司的信用并不主要取决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以及市场信用,所以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已经受到挑战,相关的变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如授权资本制的产生和运用。

三、公司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就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同一类型的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1)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其主要特征是股东人数较少,股权转让受到限制,不得向社会公开募股,实行封闭式经营管理。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属于此类封闭式公司。

(2)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属此类。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其现有财产状况,因此,为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都对资合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作了较严的规定,如强调最低注册资本额、法定公示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4.以公司之问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1)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通常为半数以上,但有时无须达到半数)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本质区别。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外国公司承担。

注意:

(1)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没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区分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民事地位和责任能力。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表现在:

1.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组合,如签订出资协议,签署公司章程,对认缴的出资进行评估,开设银行账户,购买或者租赁场地,聘用员工,办理公司名称预登记等等,这些行为属于公司成立前的准备阶段。除实施私法行为外,设立阶段还包括实施公法上的行为,如办理法人登记,办理纳税登记。公司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享有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可以以公司筹建处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公司立后则意味着公司取得了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3.公司设立阶段的行为主体是设立人(或称发起人),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是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而一旦公司成立,不仅由公司继受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成立后公司行为的主体是公司本身,所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采用此种方式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

(三)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应当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可以有6个月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不得使用反不正竞争法所禁用的标记;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地名,若须冠以“中国”、“中华”或“国际”字样的公司,则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如实标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

2、公司设立登记程序。首先,公司设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3、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公司经设立登记,

一是取得法人资格;

二是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三是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若为外国公司的名称,除必须译成中文之外,还必须注明公司的国籍和公司种类。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为公司登记事项之一。

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法人,并无自然实体,必须设立公司机关以决定和实施公司地意志。公司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较多的灵活性而后者有更强的规范性。

公司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所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均以此为标准。依我国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公司通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基本特征是:

1、法定性。

2、真实性。

3、自治性。

4、公开性。

(二)公司章程的订立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需要协商记入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运转,且不违反强行法之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则的事项。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没有上述分类,公司章程事一般应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公司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5)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转让出资的条件,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或者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等。

(四)公司章程的效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经理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已经生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只要确属必要,均可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不损害股东利益;

其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其三,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

就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再次,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义,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所以公司资本是仅适用于公司设立和成立时的一种概念。公司资本有以下几种含义: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其特征是:

(1)它是在公司成立时由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资本额;

(2)它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即最低注册资本额);

(3)它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

(4)它属于公司登记的事项之一,必须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认可;

(5)在公司存续期间它是可变化的,既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但需经过法定程序。

2.实缴资本

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实际缴付的现款和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在公司财务制度上被称为公司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就是由全体股东缴付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就是公司成立时发现的股份的每股面值乘以股份发行总数,称为股本,所以当股份(股票)溢价发行时公司实际筹集的资金数额就会多于股本总额,多出来的资金不作为股本,而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3.发行资本

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

4.认购资本

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在我国,注册资本即指实缴资本。

(二)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

传统公司法上坚持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这有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增强公司信用。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变化,公司的信用并不主要取决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以及市场信用,所以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已经受到挑战,相关的变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如授权资本制的产生和运用。

严格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是限制了民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和机会,设置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而阻碍了人们的投资积极性,进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增加了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募集难度,不便于公司的创设;三是增加了公司运营中的资金成本,导致资本的闲置,进而加大了公司经营的总体成本;四是误导人们对公司信誉、履约能力、资信等方面的判断,以为注册资本数额大的公司就是信誉好的公司,进而使得人们忽视了对公司资产的客观考量与判断,并且使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大量发生。

公司的信用特别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其实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关系甚微,因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

五、股东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基于缴纳出资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在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主要为: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六、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

1.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点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和特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

(2)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具有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引投资者的优点。

(3)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其制作必须遵照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记载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4)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5)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2.公司债券的种类

第一,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第二,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已经发行过公司债券的,若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者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即使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也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且各项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第一,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作出决议。

第二,提出申请。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记证明;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三,经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时,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已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以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公司债券的募集方式

公司债券的募集方式,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社会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通常为证券商)向社会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又称承销发行,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包销是指将公司债券的发行全部交与证券商承销,承销期结束时,无论公司债券是否发行完毕,证券承销商均应向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代销是指将公司债券的发行委托给证券商承销,代销人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对未被僦出的公司债券不承担责任。

第五,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的利率;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净资产额;

(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发行公告上还应载明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地点。

第六,认购公司债券。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以应募行为表示。应募的方式,可以是先填写应募书,而后履行按期缴清价款的义务;也可以是当场以现金支付购买。当认购人缴足价款时,发行人负有在价款收讫时交付公司债券的义务。

第七,置备存根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其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的转让,因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而有所不同。

1.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要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1.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有两种类型:一是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吸收方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终止。其实质即为兼并。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终止。  

公司合并的程序为:

(1)签订合并协议。

(2)股东会作出决议。

(3)持异议的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

(6)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3.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法人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八、公司财务与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公司财务会计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司财务的功能主要有:

(1)完善公司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使股东通过公司财务会计记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防止董事、经理侵害股东的合法利益。

(3)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权人就是通过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财产状况,保护其合法利益(公司法第176条)。

(4)保护社会公益。

(5)实现国家的有效监督。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即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效果的书面文件。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一,资产负债表。

第二,损益表。

第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与审查验证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依法制作,即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前,交监事会检查。同时,公司还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交验证机构进行审查验证,即由依法成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作出评断,出具证明,并对其出具的证明负责。

3.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主要目的,是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及时报送有关人员和部门。

首先,依照公司法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其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要报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三)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公司的收益分配是指由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当年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依法实施该方案的行为。

1.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1)缴纳所得税;

(2)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4)提取法定公益金,即可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5)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2.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公积金有三种,除上述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外,还有资本公积金,即从公司利润之外的财源中提取的公积金。

公积金主要用于: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3.法定公益金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由于集体福利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所以公司在研究决定公益金使用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4.股利的支付

股利的支付是指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或持有股份,按照确定的比例向股东支付公司的利润。公司应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

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应以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为标准,支付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即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

(2)责令关闭。

(3)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的解散清算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1.成立清算组

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五种情况:

(1)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确定的人员组成;

(2)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组成;

(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被责令关闭而解散的公司,其清算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

(5)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3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公司法第194条)。

3.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公司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组应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确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

清算组还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设立的基本条件有:

1.外国公司的证明文件;

2.分支机构的名称;

3.分支机构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4.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2)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3)该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并提交公司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原因一般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有三种情况:

一是外国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

二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

三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

强制解散的原因有:

一是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

二是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

三是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

四是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工农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担任;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财产、了结业务、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财产,移交该外国公司。在清算结束前,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往中国境外。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本质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的表现。有限责任是仅对股东而言的,不是指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言,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三)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相比,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每人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机关也较为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我国公司法第51、52条就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

(四)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往往作出较严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五)公司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其一,设立程序不公开;其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关于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表明,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至少要有2个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股东。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关于公司的资本

(1)注册资本的金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三个档次,即: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是对一般公司而言的,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2)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出资认缴。由于我国公司法采用资本确定原则,因此,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必须一次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纳。股东如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的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最后,出资证明书需由公司盖章。需要注意的是,出资证明书并非设权证书,而只是证权证书,即一种证明文书,本身不具价值,不能流通,股东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导致其股东资格的丧失。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金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要有公司名称;(2)要有公司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4)要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其行使以下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为: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任何一名监事。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除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董事长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机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经理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为: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责任

1.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垫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各项规定,同样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共同责任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4)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责任外,董事、经理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不得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

(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资,按以下程序进行:股东会决议;缴纳出资;申请变更登记。

(二)减少注册资本。

按以下程序进行:股东会决议;编制财务文件;通知和公告;申请变更登记。

六、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特征有:

1.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惟一性。国有独资公司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公有一个股东。

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即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不设股东会并不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其惟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惟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

(1)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2)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部分职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4)对公司资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5)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的人选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其二是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任期每届任期为3年。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职权,即本法第46条规定,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一部分是因授权而行使的职权,即本法第66条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一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部分职权。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列席董事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二)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三)股东负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四)开放性与社会性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为了便于投资者的决策及有利对公司的法律监管,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也被称为开放性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为5人以上,并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措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募集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二,发起人缴清股款。

第三,召开创立大会。

第四,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提出申请。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姓名或者是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5)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

(6)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

(8)设立登记并公告。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发起人和股东。

发起人是指倡议和筹建公司,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建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

2.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其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相同,只是无需对向股东以外的人或公司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出席大会,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须过半数以上通过。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均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董事会、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只是少“变更公司形式”内容,多了“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权利。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

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从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由职工民主选举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

5.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1)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应当做到:其一,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二,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其三,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

2.股票的发行。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成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如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3.新股发行。

(1)新股发行的条件。公司法第137条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作了规定。主要有: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本项限制;

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新股发行的程序。首先,公司的股东大会应作出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

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次,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再次,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最后,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每个股东都有权依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

但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44、147、148条分别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有: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限制。即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国家股份和国有法人股份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5、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6、对股票抵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7、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条件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核准。

(2)经核准后,被核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被核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上市公司必须实行公开制度,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我国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此外,若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3)公司决议解散的;

(4)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推荐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留言咨询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