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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 笔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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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8 1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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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 设立。 发行: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 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 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 文件。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 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 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 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 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 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 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证券发行方式 是间接发行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 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 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 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 承销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 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 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 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交易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 第六十八条(了解)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 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 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交易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 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是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联合、连续买卖,对倒,自买 自卖)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 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 欺诈客户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 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 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 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 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 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 行为。 注意71、73的区别,容易混淆 炒作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 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可以长期的投资,或)长期的持有 特定主体在法定期限禁止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 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 必须依法转让。 第三十九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 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 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 种股票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 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 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 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 上市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 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 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 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 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 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 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 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 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 ,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 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 人员 证券公司 性质 赢利性的分类就是综合类和经纪类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 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自营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 务。 第一百三十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 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 得混合操作。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 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监管第一百三十三条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 资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 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 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 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 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 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违法)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 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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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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