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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海商法案例选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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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海商法案例选登(1)

汕头海事局一场救助倒赔200多万元

法官提示:小油轮强制购买保险刻不容缓
作者:王晓云 胡后波  发布时间:2005-10-28 09: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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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船发生碰撞,汕头海事局花了340多万元紧急施救,却只从货主处得到120多万元赔偿,这“赔本救助”让汕头海事局苦不堪言,遂诉诸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要求小油轮强制购买保险刻不容缓。
  引发纠纷的“明辉8”号油轮为武汉黄石市鄂东海远有限责任公司所有。2005年1月,此油轮受委托承运中国石化粤东石油分公司购买的980吨柴油,从福建东山港运到汕头港,价值380多万元。1月26日,“明辉8”轮行驶至南澳岛附近海域时,与一货轮相撞,油舱破损、进水沉没,货油一部分溢出、一部分随船沉没海底,4名船员死亡或失踪。事发第二天,汕头海事局向鄂东公司发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其实施清污、抽取柴油等措施。鄂东公司不予履行,汕头海事局随后委托上海打捞局进行救助。双方同时约定,救助费用由汕头海事局向被救助方统一索赔。上海打捞局对沉没的“明辉8”号轮实施水下探摸,经过9天作业,抽取货轮舱内柴油439立方米。此次救助中,汕头海事局花费近350万元。


  3月28日,汕头海事局要求支付救助费用被拒,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明辉8”号轮获救柴油。法院于4月19日以130多万元价格成功拍出柴油,并暂为保管拍卖款。5月19日,汕头海事局将石化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明辉8”号轮130多万元救助费用及利息。海事救助花了300多万元,为什么只要求石化公司赔偿相当于拍卖油款的数额呢?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事局获得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救助方可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但是,“明辉8”号轮船东事先没有给油轮买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就宣布无法履行偿还能力,以至于对海事局发出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置之不理,根本无钱给予特别补偿,海事局倒赔200多万元。


  “明辉8”号轮为什么不买保险?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其中原因说:一是我国1999年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仅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必须强制保险;二是油船由于风险大,保险费率高,购买保险将增加航运成本,一些中小型油船主难以承受。既然没有强制性规定,他们便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我国中小型油船不买保险相当普遍。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适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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