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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经典案例3         ★★★
票据法经典案例3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8 22:14:49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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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经典案例3

武义800万农保基金被骗 银行有过错要赔

作者:林蔚国  发布时间:2005-08-23 1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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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当提起800万元农保基金被骗的事时,武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仍感慨万千。 农保基金被骗走800万元

  1999年初,一起案件震动武义县:县农保处800万元农保基金被骗。


  说起被骗经过,知情人谈到了两个关键人物:原武义县农保处主任沈荣华、杭州绿成生物公司经理王樟成。


  1997年前后,正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银行利率逐步下调。时任武义县农保处主任的沈荣华以农保基金存在银行增值率达不到上级要求为由,自行对外发放贷款。当时,金华市民政局农保科的叶祖松与沈荣华私交甚笃。叶祖松经绍兴市农保处主任杨××介绍,得知杭州绿成生物公司王樟成需用资金而且回报很高,就穿针引线,与沈荣华联系,告知其可将农保基金存入金华某银行,然后通过变通操作达到增值目的。沈荣华当即决定汇300万元农保基金到金华。


  为了掩人耳目,沈荣华让叶祖松出具公函。叶祖松就以金华市民政局农保科的名义出具了一份便函。沈荣华叫有关人员办理了汇款手续。当年10月17日,沈荣华携汇票及单位公章、印鉴等只身前往金华。沈荣华与王樟成、叶祖松等人会面并商定,300万元存入农业银行金华市开发区支行,然后贷给杭州绿成公司王樟成使用,为期半年,月利率13‰,高于银行法定利率部分由王樟成直接支付给武义县农保处。酒足饭饱后,沈荣华丧失了警惕,擅自将汇票及单位公章、印鉴全部交给王樟成到银行办理所谓的存款手续。后来,王樟成出具了一张经变造的金华市农业银行300万元活期存折,并于当天将300万元中的80万元汇至中国银行建德市支行“毕国才”户提现。次日,沈荣华又让人携单位公章及印鉴到金华,再次交给王樟成使用。10月23日,王樟成将220万元余款采用背书转让方式从中国银行建德市支行提现。

  当年年底,沈荣华在金华与王樟成、叶祖松再次商定:300万元半年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在建设银行杭州市钱江支行,继续交给王樟成使用1年。


  1998年4月,沈荣华又将单位公章和印鉴交给王樟成,在金华市开发区农业银行由王樟成办理了所谓的300万元转存手续后,一同前往杭州。次日,沈荣华未坚持亲自办理存款手续,仍将公章、印鉴等交给王樟成。王樟成则把伪造的建设银行杭州市钱江支行国大分理处的定期存款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交给沈荣华,并装模作样地与沈荣华等人结算了利差42万元。


  1998年5月,沈荣华又答应王樟成,将500万元农保基金存入建设银行杭州市钱江支行交给他使用,双方商定存期3个月,月利率9‰。当年6月,沈荣华让叶祖松出具一份以金华市民政局农保科名义发出的便函后,与会计徐××一起携500万元农保基金汇票及公章、印鉴到杭州。沈荣华、徐××将汇票及公章、印鉴等交给王樟成等人办理存款手续。王樟成又将伪造的存款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交给沈荣华、徐××,并当场支付了利差16万元。随后,王樟成就将武义农业银行开具的500万元汇票采用背书转让方式从杭州市招商银行提现。


  1998年9月,500万元“存款”到期。王樟成等人又以同样手段行骗。沈荣华、徐××仍被蒙在鼓里。至1998年11月,沈荣华、徐××才发现500万元的银行凭证有假,但未向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追款。800万元农保基金就这样被王樟成骗走。

    骗子王樟成伏法

  作为一个行走江湖的骗子,王樟成确实工于心计。1997年9月至1998年11月,在银行利率逐年下降的前提下,浙江省各地农保部门仍盲目要求按原规定增值。王樟成伙同鲍础峰(原建设银行杭州市分行钱江支行工作人员)、李再明(中国银行建德市支行工作人员)等人,打着“生物高科技”的旗号,以高利率回报为诱饵,让同伙假冒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出具伪造或变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等金融凭证,用办理假存款的手段行骗。短短一年时间,他们先后13次骗取了我省诸暨市、青田县、磐安县、武义县、松阳县、新昌县民政部门的农保基金共3804万元及杭州市滨江区星民村400万元。


  1998年11月3日上午,王樟成伙同李再明故技重演,向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市场个体经营户王维祥、滕坚勇行骗。滕坚勇感到此事蹊跷,于是向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钱江支行查询,得知被骗后即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报案,将王樟成抓获。同年12月7日,李再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999年6月,沈荣华、徐××被武义县检察院拘留。后沈荣华因犯挪用公款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徐××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樟成于2002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诉讼追回390万元


  案发后,省公安机关追缴王樟成等犯罪分子财物共计614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590万元。武义县800万元农保基金除案发前结算的利差58万元、案发后追回财物11万元外,净损失731万元。


  800万元农保基金关系到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6.5万名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寻找证据,武义县组成诉讼班子,其成员无数次地查看案卷,整理材料,寻找突破口。诉讼班子成员像研究学术问题一样研究案情。该案件主要有两大难点:一是诉讼时效问题,二是银行责任问题。

  王樟成票据诈骗案除了磐安县农保办等个别单位较早发现并较早起诉有关责任银行,获得相应赔偿外,大多数被骗单位均未向法院起诉,原因就在于诉讼时效限制。武义县人劳社保局接管农保处是2003年8月,此时离基金被骗已近5年,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时效一般只有两年。为此,诉讼班子成员多次与律师一起研究,最后统一了看法:受害单位得知权利受损害的时间应当从法院对王樟成犯罪案判决书生效时(2002年2月)算起。理由一是银行汇票的流通方式决定了在票据脱离农保处到票据背书转让、票据被支付的整个流程中,农保处就再也见不到汇票,汇票始终保留在付款银行,汇票被背书转让给何人、付款银行是否依法付款,农保处无从了解。因此,农保处只知道是诈骗犯侵害了本方权利,却不知道付款银行与代理付款银行违法支付票据的事实,也不知道票据权利何时遭受付款银行的损害。二是因为各级法院对王樟成进行刑事审判期间,农保处实际上无法查阅卷宗,案件的主要事实根本不了解,当然也就不清楚谁是侵权者,谁应当向农保处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本案的情况应可以适用这一规定。


  在搜集证据过程中,诉讼班子发现了一个漏洞:原武义县农保处会计由于贪图省力,填写票据时经常用不规范简称。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必须连续。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从《票据法》的角度看,本案汇票的收款人“武义县农保处”在实际中并不存在(应使用全称: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按照《票据法》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的规定,该汇票是一张永远无法兑付的废票,只要银行不出现过错,王樟成就无法取得票款。因而付款银行的前述过错是造成原票据流失的直接、唯一、根本原因。


  为了确保诉讼成果,武义县最终选择了调解。在杭州市中级法院有关同志协助下,中国银行建德市支行同意归还武义县农保处150万元。后来,经省高级法院调解,杭州招商银行赔偿武义县农保处240万元。扣除案发前结算的利差58万元、案发后追回财物11万元,合计回收率达50%以上。今年5月,这390万元追回资金全部到位,被缴到武义县财政账户上。

 来源:浙江在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票据法》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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