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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2
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与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总部设立在瑞士日内瓦。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一个永久的协定。适用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依据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该议定书已经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废除。 2、适用的力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理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3、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 4、调整范围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调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又不包括纺织品贸易。 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 联系: 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的世界性贸易组织,其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像他主张权利。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我国的香港、澳门。欧洲经济共同体及其成员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车官员。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是加入成员。各成员在该组织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 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调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职责:方便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机制;在相关协议处理的事项方面,为成员间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框架;实施争端解决制度;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商业性的国际条约,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约束各成员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议定的范围内。目的是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帮组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实施商业活动。 2、法律体系。分为两部分:多边贸易协议,诸边贸易协议。 多边贸易协议包括 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总体解释说明;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 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于1997年失效)。《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只有少数成员参加,只对参加的成员有约束力。 3、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间的相互关系。 A原则性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的规定,在该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包括诸边贸易协议条款冲突时,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并行的,某一事项可能同时受三类规则的调整。 B具体适用时的关系。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在涉及不同协议,不同规定的相互关系时,争端解决机构总是遵循协调一致的解释方法,认为每一协议、每一规定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一条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共同适用、累积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是由相同谈判方在同一谈判中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应推定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 两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权力:制定、解释和修正规则(规则制定权);设立有关机构(机构设立权);任命总干事(人事任命权);免除某一成员义务(豁免权);批准新成员的加入(吸收成员权)。 二、常设权力机构:总理事会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部长级会议的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同时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三、部门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四、综合委员会: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下属机构:每一个理事会、委员会都有下属机构。 六、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 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机构,设在日内瓦。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秘书处的职责主要包括: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代表机构进行谈判和执行协议,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在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由法律雇员提供有关规则和先例解释方面的法律帮助;处理新成员的加入谈判,为准备加入的国家提供咨询。总干事和秘书处的雇员属于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方面,不应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各成员国不应对他们履行职责施加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 世界贸易组织在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如果在场的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一致作出决议。如果所有成员不能取得一致,则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 二、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 修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决策)、第10条(修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最惠国待遇和减让)、《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最惠国待遇),需要由全体成员接受方始有效。 对任何协议条款的解释,都需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3/4多数通过。 一般条款的修改需成员的2/3多数通过。 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接受修改的成员生效。不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全体成员生效。 豁免某成员的义务需3/4多数同意。 接受新成员的决定需2/3多数通过。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及审查结果并不作为有关协定下具体义务或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构成成员新的政策承诺。每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都要受到定期审查。审查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影响的大小。该影响以最近最有代表性一段时期内的世界贸易份额计。对前四位最大的贸易实体,每2年审查一次,其他成员间隔长一些。对成员贸易政策的审查,集中于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应根据受审查的成员定期提交的报告和秘书处起草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评议,与会议纪要一起,在评议之后及时公开发表,并提交给部长级会议。受审查成员的报告和秘书处的报告,都不具有约束力。 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争端解决制度的建立,旨在达成争端成员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迅速有效地解饿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监督成员履行有关义务,但不因此而增加或虚弱成员的权利义务。 根据下列协议提起的争端,都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根据诸边贸易协议提出的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该谅解附录中明确列出的相关协议中的特殊或者额外规定,如果与DSU本身的规定不同,优先适用这些特殊或额外规定。 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1、违反性申诉。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决,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2、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要做出补偿。 3、其他类型。 审理案件、做出裁决的机构及职责 1、专家组。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非常设性机构,专家组的成员一般由争端成员双方磋商后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选定。只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才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任命。专家组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有关职责。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仅限于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所指明的具体争端和法律依据。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专家组是争端解决程序中既对审查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又对法律进行审查的机构。对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除非争端方上诉,争端解决机构应在60天内通过这一报告。 2、上诉机构。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上诉审查制度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一大特色,保证了法律规则适用的准确性、统一性、一致性。 3、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设立专家组处理案件;通过或否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负责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包括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当有关成员不遵守裁决时,经申请授权进行报复,包括确定报复的范围和水平。 争端解决程序 1、磋商。 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 2、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起诉。自提出磋商请求起60天内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能申请成立专家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时启动争端解决机构程序的要件。提起申诉,并不以申诉方具有法律利益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前提。 3、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谁主张谁举证。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应列明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性,以及裁定和建议的基本理由。对申诉方根据不同规则提起的数个申诉请求,专家组可以根据有效解决争端的必要性,在认为已经有效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对其中的某些诉求不进行审查,称为司法经济原则。 4、上诉机构的审查、裁定。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述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为了使争端得到有效解决,如果专家组裁定的事实和专家组程序记录中记录的争端方无争议的事实比较充分,傻瓜尿素机构可以继续对双方间的争议进行审查,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定和结论。 5、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 6、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和建议的实施。被裁定为泛滥有关协议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通常的实施方式是采取修改或废除被裁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措施。如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被诉方可以主动、自愿地对申诉方提供补偿。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采取率某种实施裁定和建议的措施,而申诉方认为该措施与裁定和建议不一致,该类争端可以依据21条第5款诉诸仲裁。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裁定和建议,原申诉方可以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和范围应与受到的损害相当。首先应在同产业部门实施,同产业部分不足以实现报复水平的,最后可以跨协议范围进行报复(交叉报复)。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22条第6款诉诸仲裁。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为前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享受个成员方的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同时中国也承担降低进口关税,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开放贸易经营权,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中国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方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性规范外,还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特点: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和无条件性。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 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 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1、边境贸易; 2、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3、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 4、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 5、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6、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 7、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 违反义务的措施,欲根据一般例外条款或的正当性必须依次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有关措施必须属于该一般例外条款所列举的政策性措施的范围。其次这些措施的适用方式,必须符合该一般例外条款前言的要求,不得构成任意或不正当的歧视,或者造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政策性措施成员经常引用并触发争议的措施:与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 关税与贸易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品所享受的待遇。 1、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没有同等征收税费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 2、国内法规方面的国民待遇。在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此处的法律法规及要求非常广泛。包括产生直接影响的规定也包括产生间接影响的规定;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非强制性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性规定,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规定,也包括地方的规定。 3、国民待遇的例外。政府采购例外和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厂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4、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三、透明原则 包括公布和通知两个要求。成员应将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都预先公布,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还应设立咨询点,对其他成员、贸易经营者或个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准确权威的答复。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也是保证透明度的一种方式。 四、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通过关税减让,市场准入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准入,从而使贸易能够在更加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各成员间产品、服务的竞争,不仅要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更要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原则。 关税措施 关税是一国或单独关税区海关当局代表国家或地区根据海关法在关境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是直接与货物进出口相联系的税。 按货物是进口还是出口,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根据是国内立法确定还是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确定,分为法定关税和协定关税;我国分别称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 按货物的价值或计量单位征税,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具有透明,可预期、易计算的特点。结合使用称为混合税。 商品分类、海关估价和原产地规则是与关税密切相关的重要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的原则是: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 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做出的关税减少,称为关税减让。 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减让表中的待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述关税或费用:对于同类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相一致且等于一国内税的费用;符合反倾销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与提供的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非关税措施 一、数量限制 原则上取消一切数量限制。例外情况: 1、为防止或缓解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 3、为了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而实施的限制。 4、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对进口产品进行的限制。 实施数量限制应遵循非歧视原则。获允实施的数量限制的实施方式,应满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首先选用配额在配额不可行时,采取进口许可证的方式。因国际收支平衡原因实施数量限制时,可以背离非歧视原则。 二、进口许可程序 进口许可程序应尽可能简单,所需要的文件、许可要求应提前公布,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知悉;申请表格一个简单明了,不应因申请中的微小失误而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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