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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串讲(五)5-1 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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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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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串讲(五)5-1 国籍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又分为三种:(1)血统主义:指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又可分为以父亲的国籍来确定其子女国籍的单系血统主义和以父母任何一方的国籍来确定其子女国籍的双系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指一个人出生时的国籍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的国籍如何。(3)混合原则: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又可分为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和平衡地兼采两者等三种情形。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又分为两种:(1)归化:即自愿申请入籍。(2)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国籍:即由于涉外婚姻、收养、准婚生、取得住所、交换领土等情形而获得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1)自愿丧失: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2)非自愿丧失: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原因有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
二、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分为积极抵触和消极抵触两种情况。 1.国籍的积极抵触: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即一个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产生双重国籍的原因主要有:出生、涉外婚姻、收养、入籍或归化、认领等。 2.国籍的消极抵触: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无国籍。产生无国籍的原因主要有:出生、涉外婚姻、收养、被剥夺等。 国际社会解决国籍冲突的方式有:国内立法,签订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三、中国现行的国籍制度 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中国人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例如,中国某女演员与英国男子结婚并取得英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该女演员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如果放弃了英国国籍可以通过申请加人中国国籍。 3.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4.在国籍的取得上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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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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