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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串讲(五)5-3 引渡与庇护         ★★★
国际法串讲(五)5-3 引渡与庇护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2:05:59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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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串讲(五)5-3 引渡与庇护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引渡的主体
在国际法上,一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有: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二)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实践中,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优越权,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三)可引渡的罪行
可引渡的罪行一般在引渡条约和国内法中列举和规定。国际上关于引渡的原则有:(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该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以下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罪行: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2)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四)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进行。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的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五)引渡的效果
请求国将被引渡对象引渡回国后,只能依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这就是所谓的“罪名特定原则”,也称“同一原则”。

二、中国关于引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7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1.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2.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三、庇护
1.庇护,也称为领土庇护,是从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即政治避难者。另外,国家一般还庇护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到迫害的人。根据国际法,对于从事侵略战争、危害和平和危害人类、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被国际条约或被国际习惯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以及一般公认的普通刑事罪犯,均不在庇护之列。
考生应注意区分庇护(或称领土庇护)与域外庇护的不同,前者符合国际法。后者也称为外交庇护,是指给予庇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现代国际法不承认这种庇护。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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