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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2:30:57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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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一板块 总论
一、绪论
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涉外、标的涉外、法律事实涉外)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调整方法
(1)统一实体法方法
(2)冲突规范的方法
3.主体
(1)自然人
                                            最后取得者优先
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    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
                                            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004--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2)住所
《民通意见》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005--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C
(2)法人
1)国籍
成员国籍主义、设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
《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住所
中国: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营业所
《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冲突规范的特点
间接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结构独特
2.冲突规范的结构

“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连接点(分为动态、静态)

3.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
(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无条件选择:“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4)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须符合该外国人所在国法和中国法。
4.准据法及其确定
(1)准据法: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实体法、结合具体案情方能确定
(2)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我国《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依该国区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地区法
70.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
【答案】AC

三、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1.识别:给案件定性
2.反致
(1)类型


(2)我国规定
《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凡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援引外国法的,仅适用外国实体法。(我国不存在反致)
3.外国法查明
(1)一般查明方法
英美:                  当事人举证;
大陆法系:              法官依职权查明;
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
(2)查不明的解决办法
1999—11.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各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什么?
A.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                                   B.适用内国法
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答案】ABCD
(3)我国规定
《民通意见》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安全阀制度)
《民通》第150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5.法律规避
(1)构成要件:
主观上:故意
行为方式上: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
对象: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往往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
结果:已经完成规避行为
(2)我国规定:
《民通意见》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二板块 分论
一、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民通》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票据法》
第96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例:中国人张三今年15岁,六岁时随父母移居甲国,若甲国法律规定14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今年三月张三在甲国将自己价值五万元的苹果电脑卖给另一个中国人李四,今年五月张三随父亲回国探亲期间又将该苹果电脑以同样价格从李四处买回,后因张三未付清价款,李四在国内法院起诉张三,我国法院做出的如下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A.张三在甲国将电脑卖给李四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
B.张三在甲国将电脑卖给李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C.张三在国内与李四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待定
D.张三在国内与李四买卖电脑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因为张三定居外国,他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答案】AC。
2.外国法人的行为能力
1)须重叠适用法人本国法和内国法。
2)我国规定:以其注册登记地国为其本国法,能力依其本国法。同时也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二、时效
《民通意见》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22.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答案】D
35.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C

三、物权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及其例外
①关于运输途中的货物的物权变动一般适用运输目的地法、货物启运地法或货物所有人的属人法。
②船舶和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③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④遗产继承目前主要由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采取单一制的国家对遗产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基本上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采取区别制的国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对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我国规定
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民通》144条、《民通意见》186条;
船舶物权——《海商法》
第270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参考2000卷一第30题
南非籍货轮“米奇亚”号在我国大连港停靠期间,其两名菲律宾船员因该轮拖欠工资申请大连海事法院扣船,并在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该轮要求清偿所欠工资,对于该争议的解决,大连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    )
A 南非法    B中国法     C 菲律宾法      D 船旗国法
【答 案】B
2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答 案】B

四、债权
1.合同
(1)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及其例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涉及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未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经济合同法解答》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B.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C.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D.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E.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F.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G.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H.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I.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J.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K.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L.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M.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2.侵权
《民通》第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双重可诉原则)
《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海商法》第273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004-- 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 案】AD
例:日本籍货轮“泥菩萨”号在公海航行时与另一艘日本籍货轮“铁篱笆”号发生碰撞,美国“Ambulance”号对双方进行了救助,后因救助失败,日本籍货轮拒付救助报酬,各方产生纠纷,遂将船舶碰撞纠纷和救助报酬纠纷诉诸我国某海事法院解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日本籍货轮之间的碰撞纠纷因发生于公海,应适用中国法解决
B 日本籍货轮之间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日本法解决,包括日本的程序法
C日本籍货轮之间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日本实体法解决
D 日本籍货轮与美国救助船之间的救助报酬纠纷应适用我国法解决
【答 案】CD

五、商事关系
1.票据
第94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96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97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98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99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100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101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可以或应当适用付款地法支配的事项包括(  )。
A.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B.票据的提示期限
C.票据的有关拒绝证明方式      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答 案】BCD
2.海商
第274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275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3.民航

六、家庭
1.结婚离婚
(1)《民通》第147条:中外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2)《民通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包括离婚中的不动产分割问题)。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涉外离婚管辖权:
《民诉法》22、23条:原被告一方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民诉法意见》13—16条:
内结婚+定居国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结婚+定居国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外分居(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方住所地方院起诉+平行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都在国外+未定居: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4—35 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答 案】 A
2005-- 38.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
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
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 案】 C
2.收养
98年《收养法》第21条:重叠适用收养人所在国法和中国法。
3.监护
《民通意见》第190条: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问题。
1.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 BD
2.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 AC
4.扶养
《民通》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民通意见》第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2003年卷一64题)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答案】 ABD

七、继承
1.区别制和同一制
2.法定继承
《民通》第149条: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2003年卷一62题)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答案】 CD(A也对,司法部给的答案有问题)
3.无人继承
《民通意见》第191条,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留在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我国法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答案】 C

第三板块 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
1.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
我国目前不承认临时仲裁
2.仲裁协议
(1)认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或被告所在地中院)
法院认定优先,除非仲裁机构已经作出了认定
(2)对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约定了两个明确的仲裁机构,明确。
(3)程序问题(层报制度、不允许上诉、抗诉)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海事海商纠纷,如有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约定不明无法执行,在决定受理前应报高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再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
该制度还适用于:拒绝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撤销(我国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裁决
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何时能拒绝:《纽约公约》第5条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
(2)未适当参与:
被执行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超范围仲裁:
裁决处理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裁决处理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但如果是部分超出,且超出部分的裁决与不超出部分的裁决可以分离,不超出的部分仍可执行。        (4)程序有缺陷: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
(5)裁决未生效:
(6)争议事项为不可仲裁事项(依执行地国法)
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7)与执行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注意: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为败诉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二、国际民事诉讼
1.程序法:一般依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2.诉讼代理
(1)代理人范围
63.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答 案】ACD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答 案】ABCD
(2)委托手续
授权委托书从国外寄来:
①有条约依条约;
②无条约的:当地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 案】AC
3.管辖
属地、属人、协议、专属、平行
基本原理    一事再理、一事两诉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管辖权                普通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
我国规定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默示接受管辖
(1)特别地域管辖
第243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第244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默示接受管辖
第245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民诉法第34条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24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5)各种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诉讼管辖---仲裁管辖    中国管辖---外国管辖
《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3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 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2000卷一71、1999卷一60.)
19.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答案】B
集中管辖:根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涉外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
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F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G涉外房地产案件
H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答案】A、B、C、D、E。上述8类案件前5类适用上述规定实行集中管辖,后3类不适用。另外要注意,涉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根据我国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哪些人民法院管辖?( )
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B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E高级人民法院
【答案】A、B、C、D、E。
4.期间、诉讼保全
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把国内的期间变为30天
涉外的诉讼保全,法院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5.国际司法协助(我国总的规定民诉法第262—265条)
(1)协助基础:中外法院可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各种协助;
(2)途径:有条约依条约,无条约走外交途径;无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法院,不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协助的,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3)程序法:我国法院给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在程序上一般适用我国法,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请求方提出的特殊方式进行协助,但要求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和公共秩序。
6.域外送达
(1)《海牙域外送达公约》
1)途径
①请求书方式(中央机关途径);
②使领馆途径(只能向位于接受国的派遣国公民送达);
③其他途径我国提出保留
2)费用:
原则上互免,特殊方式的费用申请方承担。
3)拒绝协助送达的理由:
①送达将损害本国主权与安全
②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送达:
A、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
B、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
③另外注意:
海牙公约仅适用于向国外送达,如果受送达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驻华代表机构,则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此时由于不属于域外送达,故海牙送达公约不适用。
(2)外国对我国进行送达
1)中央机关途径(我国为司法部)
外国文书       司法部        有中文译本的文书,五日内转给最高院;
英文或法文文本的,七日内转给最高院;
不符合海牙公约的文书,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5日内                     3日内                        10日内
最高院               送达执行地高院              有关中院或专门法院          完成送达

送达回证
最高院           司法部,按海牙公约要求填写证明书
证明书
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注意:对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使领馆途径
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但不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其他途径(外交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对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如海牙公约)的国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005--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2002年卷一64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
A外交途径送达          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答案】B、C、D
(3)我国向外国送达(我国民诉法第247条)
例: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外继承案件,被告在外国经商,且在国内没有住所,试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院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向被告送达有关的司法文书?()
A 依照我国与所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B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C 被告具有我国国籍的,可以委托我国驻被告所在国的使领馆向该我国公民送达
D 向被告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E 向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F 被告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G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答案】全选。
7.域外取证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方式
1)请求书方式(司法机关代为取证)
(1)送交: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2)文字:执行地国文字作成或附其译文。
(3)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
①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②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注意: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2)领事取证
使领馆官员可向身处接受国的本国公民取证,但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3)特派员取证(我国保留,除非我国特批)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保留,除非我国特批)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外国判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
1)两种途径:
①当事人直接向我国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②由外国法院依照与我国条约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注意:如果该法院国与我国既没有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我国对该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与执行。
2)承认执行的条件:
①判决必须是已生效;
②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③审判程序公正;
④不与正在我国进行的或已终结的诉讼相冲突;
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我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BCD
65.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答 案】AC

三、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一)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
1.协助机关:内地各高院、最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2.期限: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个月。
3.程序法:送达应依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费用:原则上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二)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1.协助法院:
(1)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香港为高等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中院辖区的,可选择其一申请执行;
(3)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的,不能同时向两地申请,只有一地不足执行的,方可向另一地申请执行不足部分。
2.申请期限及程序法:依执行地法。
3.可拒绝执行的情形:同纽约公约第5条
(三)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协助―――“送达、取证安排”
1.协助机关:内地各高院、最高院――――澳门是终审法院
2.期限:送达同上(2个月),取证为最长3个月
3.程序法:
原则上依受托方所在地的法律。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
4.费用:
一般互免,但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法院预付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的费用,以及特殊方式送达或取证所产生的费用。
5.拒绝理由:
该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或者执行该委托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受托方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2005 -82  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答案】CD
(四)内地与台湾的司法协助―――内地认可台湾民事判决(含仲裁裁决)
1.管辖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不予认可的情况:
(1)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2)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3)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6)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3.代理手续: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认证)
4.一事不再理原则: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5.管辖冲突:
(1)虽经台湾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2)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判决前,一方申请认可台湾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一个中国)
6.期限:认可申请应在台湾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2005--80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答案】BD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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