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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2:32:18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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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板块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买卖: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贸易不适用;
                               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
                               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
――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
(3)6种例外(不适用)
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
②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⑥电力;
(4)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5)公约的任意性和我国的两个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
2003—6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答案】AD
2002-67.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答案】BC
(另外参见1999—18)
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3.双方义务
(1)卖方的担保义务
                                                  ①符合产品的通常使用目的
                                                  ②符合特定使用目的(买方事先明示、默示)
1)质量上合格: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        ③符合样品或样式
    (品质担保)                                  ④包装:通用方式-----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
                                                  例外:买方订约时明知有缺陷

                    所有权上无瑕疵:货物属卖方、未设定担保物权
                                                                     买方营业地国家
2)权利上无瑕疵:                       在约定的目的地国不侵权  
  (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上无瑕疵                              转售的第三国
                 (依目的地国法不侵权)        在未约定的转售第三国
                                            例外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人权利
(2)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
1)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按地点提取货物(如FOB,买方应及时派船到装港)
2)卖方有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防损扩大)(接收不等于接受)
70.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 案】BCD
4.风险转移(依国内合同法掌握)
(1)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
(2)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
(3)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
5.违约补救
        宣告合同无效: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
        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重点                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数额:等于损失额(包括利润)
                    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方负有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由其承担)

二、贸易术语
1.术语的由来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
2.主要规律
①清关:卖出买进除首尾(除了EXW和DDP,都是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②投保:贸易术语里有字母“I”的表示卖方有义务投保,其他术语双方均无义务
注意:索赔的并不一定是卖方,可能是买方,要看谁对投保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③运输:E组和F组买方负责运输;C组和D组卖方负责运输
④风险:FOB、CFR、CIF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其他是交货时风险转移
⑤交货地点:E组、F组、C组是在出口国的某地,D组是在进口国的某地
⑥注意:E组和F组后面的地名表示装运地、装运港;C组和D组后面的地名表示目的地、目的港;例如:FOB上海(装运港)、CIF上海(目的港)
⑦适用的运输方式:FAS、FOB、CFR、CIF、DES、DEQ,这六个术语只适用于船运,DAF只适用于陆上运输,其余的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具体术语
(1)EXW(卖方工厂交货):卖方的义务最小
(2)FCA(货交承运人):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交货,如果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注意:如果FCA在工厂交货,和EXW的区别是,FCA的卖方要负责出口清关
(3)FAS(装港船边交货):装货中的损失买方承担
(4)FOB(装港船上交货):把货物装到船上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5)CFR (成本+运费):只比FOB多一个运费
(6)CIF(成本+保险费+运费):只比CFR多一个保险费
(7)CPT(运费付至):到目的港、目的地前的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8)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只比CPT多一个保险费
(9)DAF(边境交货):可能是任何一方的边境,也可能是第三国边境
(10)DES(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无需卸货
(11)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卖方需要卸货
(12)DDU(目的地未完税交货):运到内陆,但没有交关税
(13)DDP(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卖方的义务最大

第二板块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1.特点:固定船期、固定费率、固定航线、固定的挂靠港口、船方制定标准交易条件
班轮运输

                              B/L                    

                                                       B/L
         B/L

                                                   


                  货
                                                  B/L      

                B/L                                    货


                             承运人(船方)

2.提单(Bill of lading)的基本知识
(1)三个性质
①运输合同证明: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从理论上,提单只是由当事人一方签发的,从时间上,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承运人签发提单仅属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故提单是合同的一种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这时提单就成了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运输合同。
②货物收据: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的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③物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的化身,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加快贸易流转)
例: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2000套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洛杉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甲公司如期交货后取得丙船公司所属“海星”号轮船长签发的清洁的已装船提单,并通过银行结算了货款,乙公司在开证行付款赎单后,在货物到港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受损,另外服装只有1900套,短少了100套。乙公司拟向有关当事人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提单在甲和丙之间是运输合同的证据,但在乙和丙之间是运输合同,因此乙可以向丙船公司提起违约之诉
B 虽然提单上记载的是2000套服装,如果丙公司能举证证明在装港只实收了1900套服装,则丙公司可以免责
C该提单在乙丙之间是丙公司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证据,且是不可推翻的,因此,对于短少的货物乙公司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D对于短少的货物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索赔
【答 案】AC
(2)三个分类
①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
②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
③记名提单、无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不能转让,因为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
无记名提单交付即转让,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可背书转让,提单上载明“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3)B/L与三种保函
①以保函换清洁提单
由于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结汇,因此,在实践中,当承运人因对接收到的货物有异议而欲在提单上进行批注时,托运人为了防止不清洁提单的产生,会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中已有认定此种情况下的保函为有效保函的案例。如在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的,在此背景下出具的保函属于有效的善意保函,承运人如果在目的港受到收货人的索赔,应先赔偿收货人,之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就曾肯定此类善意保函效力的案例。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因此,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此种保函无效,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也有案例判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以保函换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期限,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日后须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负责。承担合同责任。
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酌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还未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保函是无效的,不存在善意的情况
③以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无单放货)
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依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而在近港运输的情况下,往往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结果出现了大量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此时,如正本提单到后收货人去付款赎单即平安无事,如提收人没有去付款赎单,此时押在开证行的提单就失去了质押的意义。此时的提单持有人,即开证行往往会诉承运人。一般情况下,承运人需对因无单放货引起的真正提单持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承运人凭提货人出具的保函加副本提单错交了货物,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上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实际困难,此时,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二、三大提单公约
(一)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适航义务
            适航---船舶
     内容   适员---船长船员
适航        适货---船舱
     时间:限于开航前、开航时
     程度:适当谨慎 (船舶潜在缺陷免责)
(2)管货义务
承运人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搬移、积载(堆放)、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3)行驶合理航线的义务(不得作不合理绕航)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检疫限制。
  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动和骚乱。
  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包装不善。
  o、唛头(mark)不清或不当。
  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责任期间
中国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接-交)、非集装箱货物(装-卸)

         舷---舷:岸上吊杆作业
装—卸   
钩---钩:船上吊杆作业
装前卸后:当事人可约定责任
4.责任限制
100英镑/件、单位,当事人可书面约定更高标准
5.时效
1年,自交货时起算;货物灭失的,自应交货时起算
6.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披露货物情况:资料不实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责
(2)危险品运输规则:
①未披露的,承运人一旦发现可立即弃货并免责;
②已披露的,仅在面临危险时方可弃货并免责;
③对危险品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赔偿,除非事先已披露。
(二)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
1.明确提单对善意受让人为最终证据
2.责任限制:比海牙规则提高了4.3倍(431英镑)
3.承运人雇用人、代理人的责任限制(喜马拉雅条款)――将免责条款扩大适用
4.时效:也是1年,但可以协议延长
(三)汉堡规则
1.免责事项
废除:航行过失免责、火灾中的过失免责,但导致火灾船方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在索赔方
2.责任基础
由原来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并实行推定过失责任(火灾除外)
3.迟延交货的责任
最高不超过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且不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4.责任期间:接-交
5.责任限制:
6.保函
善意:仅在承托人间有效
换清洁提单的保函
                    恶意:有欺诈意图,无效
注意:对于其他的保函,汉堡规则没有规定
7.货物(同我国海商法)
舱面货:依协议、惯例、法律方可装在舱面,擅装要赔;货装舱面的固有风险由货方承担
活牲畜:固有风险免责,但须尽到特别指示义务
海牙规则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8.诉讼时效:2年
2004--75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答 案】BD
2005--34.甲公司委托乙海运公司运送一批食品和一台大型设备到欧洲,并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甲公司要求乙海运公司即日启航,乙海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随即便启航出海。乙海运公司应对本次航行中产生的哪一项损失承担责任?
A.因遭受暴风雨致使装载于舱面的大型设备跌落大海
B.因途中救助人命耽误了航行,迟延交货致使甲公司受损
C.海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
D.因船舱螺丝松动,在遭遇暴风雨时货舱进水淹没了2/3的食品
【答 案】D (C项也应该承责任担)

三、国际海运保险
1.风险与损失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三大基本险
风险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
        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附加险
一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锈损、碰损破碎等(异串混淡偷短包、碰破热潮漏钩锈)
特别: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港澳存仓火险
特殊:战争险、罢工险
                实际全损
        全损
损失            推定全损:商业全损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
        部损
                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
“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
68."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C.失火烧毁的货物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答 案】ABD
2.委付与代位求偿
(1).委付(abandon)(《海商法》第249--250条)
1)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2)委付标的是要求全损赔偿的条件,委付导致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公司可接受也不接受,但一经接受,不得撤回
(2).代位求偿(《海商法》第252--254条)
1)存在责任第三人,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2)不得侵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3)补偿原则
3.三大险种的承保范围
(1).平安险(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
①共同海损和全损必须赔
②单独海损需要赔付的情况:
意外事故: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④施救费用(自己救自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水渍险: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导致货物部损
(3).一切险:水渍险+ 一般附加险
4.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3).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4).包装不当。
                                   平安险
                           基本险  水渍险
                  险种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保险公司的责任                      特殊附加险
                  除外责任:《海商法》242、243条
                  责任期间:保险单上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仓至仓”

例: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答 案】 B       
32.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德国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德国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D.德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答 案】D
例: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可可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巴西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圣卢西亚”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圣卢西亚”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菲律宾籍货轮“南洋”号相撞。相撞引发火灾使部分可可豆被烧毁,“圣卢西亚”号船长命令船员抽海水救火,为扑灭货舱大火,水手浇湿了部分可可豆,使这些可可豆发生湿损。火灾扑灭后,“圣卢西亚”号船长为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圣卢西亚”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在途中又遇到强台风,引起海水灌舱,使部分可可豆发生湿损。
上述案件根据目的港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火灾烧毁的可可豆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B  救火浇湿的可可豆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C “圣卢西亚”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D “圣卢西亚”号因碰撞而进入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以及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属于单独海损
E 暴风雨造成的可可豆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F 暴风雨造成的可可豆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答 案】ABCE
79.广州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鱼粉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鱼粉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海星”号货轮运输。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海星”号在途中由于突遇“蒲公英”号强台风,船舶剧烈颠簸。德国公司在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损,经检验货损系正常管货情况下鱼粉自燃所致。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本案应由甲公司办理投保
C.乙公司应就该货损向承运人索赔                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答 案】AB

第三板块 国际支付
一、托收(委托收款)
1.托收的流程及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托收示意图

                         3托收指示书(附单据)
                                                      

                          6通知(划账)
2               7                                        4              5
       托            付                                     承兑           承兑交单
汇票   收            款                                     付款           (D/A)
单据   指                                                   提示            或
       示                                                                  付款交单
       书                                                                  (D/P)

                         1货物


(1)出口商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指示书即委托合同
(2)代收行与付款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进口商拒付,代收行仅须通知委托人、无须起诉付款人
(3)出口商与代收行:无直接法律关系
代收行过错导致出口商损失,出口商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责任,不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2.托收的种类
(1)跟单托收与光票托收
1)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
2)跟单托收系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2)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
1)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
2)承兑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若单据合格进口人应对该远期汇票予以承兑,代收银行即根据进口人的上述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等该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人再向代收银行付款。
3.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1)义务---“三及时、一审单”
及时提示、及时交款、及时通知
审单义务:
银行在接受委托后,应审查并确保汇票和货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
(2)免责
①银行不处理货物
②对单据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免责
③对单据传递过程中的延误、遗失和专业性术语翻译的错误等免责
④不可抗力免责
⑤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有明确指示,在遭到拒付时,银行没有做成拒绝证书的义务。银行由于办理拒绝证书或其他法律手续而发生的手续费及/或其他费用概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担。
⑥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⑦提示行有责任确保汇票承兑形式看来是完整和正确的,但是,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署承兑的任何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76题)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答 案】 CD
二、信用证
(一)信用证流程
信 用 证
                      7寄单索偿
                     
                        2寄证
8
            1                                              3 表面
              申  交                                            审证
  付          请  保                                            通知            交
  款          开  证                                                            单
  赎          证  金                                                            议
  单                       赔               11           投                     付
                    10索                            保      保      审                    
                                                         单      5   证          6  原产地证
                     要约 承诺: CIF
                          L/C付款 单据                              
                       9                                      4
                           提单                           付                        质检证                              
                    货                                  运     单                                                      
                    物                              提


(二)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1)可撤销规则(UCP500):在接到开证行撤销通知之前,国外银行已经承兑、付款的,开证行应对之偿付;在延期付款情况下国外银行已接受表面相符的单据的,开证行应对之偿付。
(2)不可撤销信用证:不经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征行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未注明的,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005--85.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答案】ABCD
2.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的付款责任:
(1)第一性的、独立付款承诺
(2)汇票由保兑行承兑的:则承兑并于到期后付款
     汇票由他行承兑的:他行不承兑保兑行承兑,他行承兑不付款的,保兑行付款
(3)依付信用证:议付并不得保留追索权
3.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98年卷一第22题)
可转让: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rable),只能转让一次
4.即期与远期信用证:看用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
5.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履约保证)
备用信用证是由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申请签发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开证人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其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付款给受益人的责任。备用信用证通常作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一种银行保证,当债务人违约时,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供债务人违约证明时,开证行即须向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审证时,只要求受益人签署的证实借款方违约的证明或声明,并不需要去调查借款人是否真的违约就可以付款。
6.限制议付信用证与自由议付信用证:看信用证是否指定银行做议付行

(三).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审单标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一致、严格一致(允许10%-5%误差)
   审单期限:7个银行工作日
   处理:付款或退单给寄单行或交单人
   银行责任:
  对基础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双方的资信免责-----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免责事项   对单据真实、合法、有效
                  对信息、文件传递延误、丢失、术语翻译
                  对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任何罢工所致营业中断
                  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实行)
1.适用范围
(1)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
2.法律适用
(1)当事人约定的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
(2)UCP500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3)第4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欺诈例外
(1)只要单证、单单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付款。
(2)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信用证欺诈)除外:
①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②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③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④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4.信用证欺诈情况下的救济—信用证止付、诉前止付、诉前止付
(1)止付条件:
银行尚未承兑或付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2)诉前止付条件:
①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④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⑤银行尚未承兑或付款。
(3)诉中止付条件:上述②--⑤
(4)时间要求:法院接受止付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5)异议复议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10日内作出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6)合并审理:
①必要时可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②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③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5.信用证审单标准---“表面相符”
表面相符的标准并非“镜像”标准,允许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细微的不致引起理解歧义的“不完全一致”。(
6.对“不符点”的接收(强调开证行的独立审单权)
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关于信用证下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16条: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7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国际保理
(一)流程图
单保理
                     4签约发货,寄正本提单等单据                              
                  
6  5          1                                               10
80%  转     3     保                                                     催收
  融  让    通     理                       查                           严重
   资  应    知     协                  调    款                         逾期
        收    额     议           信    货                               账款
8        帐    度           2资    要
                         7 催
                                                      
                         9 严重逾期账款转让
                        
                        11 坏帐担保(逾期90日)

双保理
(1)出口商向本地保理商申请叙作保理业务,通知进口商的名址,申请(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2)出口保理商传递申请给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资信调查,并初步核定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通知信用额度、提出报价;
(4)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正式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后,与进口商正式签约发货,寄正本单据(提单、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等);
(5)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发票等有关单据副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提交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按《出口保理协议》向出口商提供发票金额80%的融资;
(7)出口保理商将债权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发票及单据的详细内容通过EDI-Factoring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
(8)进口保理商在规定时间按商业惯例向进口商收款,进口商到期付款;
(9)货款转交;
(10)扣除预付款、服务费或贴息后,付余款。
注意:无论是单保理还是双保理,如果进口商未在到期日付款,则保理商要在到期后的第90天无条件付款。双保理时,进口保理商要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二)各方法律关系
1.出口商---进口商:      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出口商---出口保理商:  保理合同关系
表面上:委托代理      实质上:债权转让
出口商义务:转让合格的应收账款给出口保理商,使其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真实有效而且完整的权利。(否则保理商解除自己承担的担保义务)
出口保理商义务: 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应收款到期后90天向出口商付款。
3.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相互保理关系(再保理关系),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转让。
4.进口保理商---进口商: 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转让而非合同(《合同法》第79、80条)。
(三)对保理特征的把握
1.保理商提供服务的多元化
A 贸易融资
B 销售分户账管理
C 应收账款的催收
D 信用风险控制
E 坏帐担保(见下)
2.银行的坏帐担保功能
(1)在核定信用额度内,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保理商只能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来向债务人催收;
(2)额度外,即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Unapproved Receivables),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
(3)对于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账、坏帐,保理商不负担保之责,并保留追索权。
3.以赊销等信用销售为基础
  卖方先供货,后收款。单据正本寄买方,保理商一般凭发票及其他单据副本向进口商收款
(四)保理的种类
                        单保理
根据保理商的数量
                        双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
根据保理商是否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无追索权保理
                                    融资保理:有80%融资行为
根据保理业务是否包含融资服务
                                    到期保理:无融资行为,仅负责到期收回债款

                             完全保理:提供保理中的各种服务
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范围
                             不完全保理: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

                                                    公开型保理
根据是否应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隐蔽性保理
例:2004年1月甲国A公司拟与乙国B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A公司遂委托甲国C银行作为保理商对B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A公司在C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200万美元)内与B公司签约并开始发货,每批货发运后,即将发票副本转交给C银行,由C银行向B公司收取货款。2005年4月,B公司突然停止按合同支付最近一次供货的货款共计100万美元,理由是货物质量不合格。由于C银行已将该批供货的部分货款预先支付给A公司,C银行遂要求A公司退还已垫付货款。各方遂起争端。则下列说法符合国际保理惯例的有(    )
A  C银行是出口保理商,它是接受卖方A公司委托向买方B公司收款,因此它应以A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催要货款
B  在A公司向C银行交付发票副本时,如果A公司有要求,则C银行有义务先将票面金额的全部货款支付给A公司,并且不得保留追索权
C  本案中,由于A公司供货不合格,因此,其应当向C银行退还预付款
D  本案中,若A公司供货无质量问题,B公司无理拒付并在货款到期后突然破产,则该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
【答案】C

第四板块 国际贸易管理
一、管理的手段
1.关税手段
(1)关税种类:
26.对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进口货物,应按下列选项中哪一种税率征税?
A.按普通税率征税
B.按优惠税率征税
C.按普惠制税率征税
D.按特惠税率征税
【答 案】B
(2)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相关费用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例:美国乙公司以CIF价向我国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本身价值100万美元,乙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为10万美元,运抵我国关境起卸点之前的运输费用为10万美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美元,该批货物在我国海关入关的完税价格为?(   )
A 100万美元    B 110万美元    C 120万美元     D 130万美元
【答案】D
2.非关税手段(略)
(1)检验检疫
例:下列哪些属于我国规定的强制检验的范围(  )
A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的进出口
B 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C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D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了解)
经常项目----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如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资本项目----因资本输出和输入发生资产负债增减项目,如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
外汇收入:经常项目—必须调回境内卖给指定银行或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资本项目—必须调回境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或经批准卖给指定银行
外汇支出:经常项目—按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资本项目—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二、2004年《外贸法》
1.外贸法的适用范围(第2、67—69条):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六十七条 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87.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
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
【答案】CD
2.外贸经营者
           扩大到个人:个人以前不可以做外贸,现在可以
两个变化
           货物、技术领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不登记,通关时海关不放行)
3.货物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42.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基于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国家可以对货物贸易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禁止进口     B.禁止出口
C.限制进口     D.限制出口
【答案】C
74.依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B.全部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均应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
  C.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许可
  D.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答案】ABC
4.服务贸易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5.外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29条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30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6.外贸救济措施补充规定
第42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第三国倾销)
第45条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对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第46条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贸易流向转移)
第47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贸易报复)
第49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50条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三、贸易救济
(一)反倾销制度
1.反倾销条件:倾销、损害、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1)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第4、5条)――注意:不是低于成本
   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结构价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2)损害:
(对国内已建立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对正在建立的产业)实质性阻碍
   第十一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3)因果关系:倾销是损害原因之一即可;不归因原则
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2004年卷一93题)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 案】 BC
2.反倾销调查:
(1)机关:商务部;涉及农产品损害调查,会同农业部。
(2)启动:应国内产业申请/依职权。
(3)立案:商务部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等利害关系人;申请文本提供给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政府。
(4)调查:
①方式: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在有关政府无异议时,可派员出境调查;
②利害关系方:应有机会陈述意见和论据;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否则商务部可根据已获得的事实或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可查阅有关资料,保密资料除外
③ 调查期限:12个月,最多可延长6个月
(5)终止调查的原因(第27条)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3.反倾销措施
(1)临时措施:临时反倾销税、提供担保(期限为4个月,最多延长至9个月)
(2)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可承诺改变价格;商务部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拒绝的须说明理由;商务可建议但不能强迫出口者价格承诺;初裁后方可寻求或接受承诺;出口者违反承诺,商务部可立即恢复调查
(3)最终反倾销税
---纳税人:进口经营者
---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多退少不补原则
---对象:原则上是裁定公布后的进口产品,特殊情况下可追溯征收
---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可延长
(4)执行:
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反补贴制度
1.什么是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上面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2.什么是专向性补贴?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3.反补贴措施
(1)反补贴税
(2)承诺:出口国政府承诺取消、限制补贴;出口者承诺修改价格

(三)保障措施
1.实施条件
(1)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包括“相对增加”和“绝对增加”
(2)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重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质损害)
2.保障措施的实施
(1)临时措施:提高关税
(2)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3)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保障措施实施的要求
非歧视原则:采取限制时不能区分产品来源

(四)中国在WTO中的特殊制度

               特点:专对中国产品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
1  特定产品的  磋商:中国产品出口数量增加,对进口方同类或直接
过渡性           竞争产品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
保障机制   中方自己采取措施:磋商认为构成扰乱,中方有必要采取措施
               受影响国家采取措施:60日协商未果,进口方可中止减让或限制进口
受贸易转移影响的他国可采取措施:进口方措施致贸易转移,受影响国可要求磋商,60日未果,可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适用条件:中纺品造成进口方市场扰乱
2 针对中国纺织品    磋商:请求后30日内进行,90日未果,继续磋商,但进口方可设限
的特殊保障措施    对措施的限制:不超过1年,且不得重复实施
3 反倾销、反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1)倾销的确定
①选择权:在比较价格时,外国可选择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或替代国价格或成本
②选择权的例外:中国受调查者能证明该产业在产销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或者,中国能证明某产业部门符合进口国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标准的规定
③选择权终止:中国入世议定书生效15年后
(2)补贴
非专向性补贴不受WTO约束,但如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该补贴视为专向性补贴
例:我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受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下列关于价格承诺的表述符合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有?
A 商务部可以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B商务部可以责令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C 商务部只能在对倾销和由此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初裁结论后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D 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拒绝价格承诺,如拒绝的,无需说明理由
【答 案】AC
美国今年拟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的进口进行提高关税、数量限制措施,根据我国入世有关工作文件的规定,美国采取这一措施需要遵守下列那些要求(   )?
A 中国纺织品出口数量增加并对美国市场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B中国纺织品出口数量增加并对美国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C 中国纺织品出口数量增加并对美国市场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
D 美国在对中国纺织品设限之前应先与中国进行磋商
【答 案】CD
2005年1月1日,世贸组织《纺织品协议》终止适用,纺织品贸易完全回归到关贸总协定的统一规则,但《中国入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第242段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下列关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该规定专对中国纺织品,且适用至2008年12月31日
B 特保实施条件是中国纺织品对进口国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
C 在特保措施机制下,其他成员方可以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磋商应在提出请求后30日内进行
D 90日磋商期未达成满意结果,双方可以继续磋商,但外方可对中国相关产品设限
【答 案】ABCD

四、世界贸易组织
(一)文件体系
                                                              GATT1994
                       WTO协定             A 货物多边协议
                                    附件1    B  GATS        12个配套协议
            多边协议   3个附件               C  TRIPS
附件2   DSU(争端解决)
                                    附件3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WTO文
件体系
                      《国际民用航空器协议》
            诸边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附件4)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二)基本原则及其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同一性)
(1)来自GATT的例外:
①由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
②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③边境贸易。
④反倾销税、反补贴。
⑤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⑥豁免例外(3/4成员同意)。
(2)来自GATS的例外
①毗邻国家优惠。
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
③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④服务采购。
⑤豁免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①货物方面的政府采购例外。
②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③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三)对各国关税与非关税制度的要求
1.关税措施---关税减让原则
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40%,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
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
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
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关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
【答 案】ABC
2.非关税措施
(1)数量限制措施:原则上取消一切数量限制;实施应遵循非歧视原则。
(2)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标准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阻碍或变相限制,不得在国家间构成不合理的、任意的歧视。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68.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答 案】ABCD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四种服务贸易类型
(1)跨境供应――服务产品的流动
(2)境外消费――消费者流动
(3)商业存在――设立当地机构
(4)自然人存在――自然人流动
2.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立即要做到)、贸易政策透明度
3.具体承诺义务:
(1)市场准入
(2)国民待遇
4.WTO服务贸易各成员的减让表
(1)减让表的性质―――义务清单
(2)“肯定式清单”方式及其内容
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式清单(原则上有义务,除非列入例外清单)相反,减让表采取肯定式清单方法,即原则上无义务,除非在清单上列明。
清单列明下述内容: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
(3)减让表的结构
由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大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包括“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原则”和“附加承诺”四个方面。水平承诺适用于减让表的所有部门,部门承诺仅适用于所列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部门承诺最具体地确定承诺的范围。
(4)具体承诺的三种表达方式
①不做承诺:表明不承担任何义务
②没有限制:表明承担了不实施任何限制的全部义务
③具体列明限制:表明承担义务时所附带的要求。
(五)争端解决机制
1.适用范围:除附件3外都适用
2.争端类型
95.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
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
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
【答 案】  AC
3.程序
                                                               上诉机构-报告
         60日                                       60日
磋   商            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报告                  DSB表决
(必经)        (反对一致)
                                                   修改或废除违规措施
             报告通过         执行裁决或建议
                                                   自愿对申诉方提供补偿

                       同部门          跨部门            跨协议(交叉报复)
           授权报复   
不超过受损害程度,否则可仲裁

例:下列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磋商是设立专家组的必经阶段,但不要求磋商取得成果
B. 专家组不是常设机构,并且其管辖权仅限于当事方提交的事项
C. 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且其只审理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撤销、改变专家组作出的结论,但不能发回重审)
D. 被裁定违反WTO协定的成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否则原申诉方可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
【答 案】ABCD

第五板块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适用对象: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任何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论他们在各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者有真实的正当的工商营业所者,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1)缔约国国民
(2)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系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6个月或12个月),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即使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个申请最终被驳回,优先权仍然有效。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
4.临时保护原则
    指缔约国应对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优先权日自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而非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
5.驰名商标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了商标注册,各成员国均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不以注册为认定前提,使用也可以成为认定的依据)
6、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均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给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授予工业产权不应作为考虑的因素。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适用对象:
(1)必须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
(2)选择保护:官方文件、讲演、演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不保护:日常新闻、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2.双国籍国民待遇(作者国籍标准+作品国籍标准)
该原则要求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还应适用于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发表的非成员国的国民,以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人。
67.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依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A.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同时出版的文学作品
B.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
C.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
D.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
【答 案】ABC
3.自动保护原则
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有居所的人在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在成员国无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的,也自动享有著作权。
4.版权独立原则
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员国受到的保护不因其作品来源而不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行政或司法救济方式等,均按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5.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此项原则系指各成员国为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能低于公约所规定的专门保护。这些内容可在成员国直接生效适用,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公约规定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不少于公开放映起50年,匿名作品不少于作品发表后50年,摄影和实用美术作品不少于完成后25年。
6.保护权利内容
(1)经济权利
(2)精神权利(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
7.《伯尔尼公约》具有追溯力
    适用于所有在该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其来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TRIPS的特点(了解)
(1)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
(2)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
(3)要求成员采取更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4)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或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
(5)将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协议的约束力
TRIPS并非要取代原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而是在吸收以前公约内容的基础上成为保护范围更广泛、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公约
2.过渡期(可暂时不实施TRIPS的时间):
(1)任何成员:1年;
(2)发展中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1年+4年
(3)最不发达国家:10年
以上期间从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算
3.权利内容
(1)版权
保护对象增加:对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进行版权保护;
保护内容增加:增设电脑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例:与以往公约相比,TRIPS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改进之处表现为下列哪些?
A 在保护客体上,比《伯尔尼公约》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B 在权利内容上,比《伯尔尼公约》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C 与《罗马公约》相比,延长了权利保护期限
D 将《伯尔尼公约》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比照适用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答 案】ABCD
(2)商标
下列说法哪些符合TRIPS对商标的保护规定?
A TRIPS第一次给商标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B 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C 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D 将对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
E 商标首次注册以及每次续展,期限都不得少于7年
【答 案】ABCDE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成员可自行确定用工业产权法或通过版权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其保护期至少为10年。
(5)专利
例外:
①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
②动植物新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信息
秘密性;
商业价值性;
控制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4.各国应完善的执法措施
民事、行政、刑事、临时措施、边境措施,都应具备

二、国际投资法
1.西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
(1)承保机构:政府性
(2)承保风险:政治风险
(3)合格投资者:投保的投资者应当是本国人或主要资产为本国人拥有的公司
(4)合格的投资:东道国同意的、新的、股权投资
(5)合格的东道国:一般应予投资者母国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6)保险金额和期限:90%的不足额保险,15-20年的长期保险
(7)索赔和代位求偿:先赔,后取得代为求偿权。
46.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该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下列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海外投资保证只承保政治风险
B.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参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C.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
D.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
【答 案】B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赔偿后有代位求偿权
(1)承保险种: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
(2)承保条件
①合格投资者:
A、原则上:东道国以外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B、外国或外国人所控制的法人(即使是东道国法人)
C、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东道国同意+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
②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③合格的投资:
投资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发展性、合法性;
投资在时间上要求是新投资,不能先投资再投保
投资在种类上,股权投资或股东为该投资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是重要考虑的承保对象,此外还包括MIGA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
但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多边投资担保的范围内。
3.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国际化中心(ICSID)的管辖权
(1)主体
原则:缔约国----------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外国投资者);
例外:东道国----------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双方均同意)。
(2)争端:因国际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排除间接投资)
(3)双方书面形式同意,并且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4)中心管辖权的排他性:除非另有说明,当事人选择选择仲裁后即视为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包括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
77.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据前述两公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B.如甲国投资者、A公司和乙国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C.甲国投资者本人不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
【答 案】 AB

三、国际税法
1.两种税收管辖权
1. 居民税收管辖权
(1)居民的认定
自然人: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征税对象:全球所得
2来源地管辖权(仅对非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的所得征税)
营业所得:通过常设机构进行工商业经营
   征税对象   劳务所得:纳税人(个人)提供劳动服务的所得
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收益
              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有权收益
2.重复征税解决
张   三
的收入        居民
美国                                中国
50万                               100万
20%                                10%
10万
免税法:100万*10%=10万
全额抵免:(100万+50万)*10%-10万=5万
限额抵免:(100万+50万)*10%-50万*10%=10万
扣除法:(100万+50万-10万)*10%=14万
  减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与一定的减征照顾。
注意:免税法和限额抵免是不同的,如果美国的税率高于或者等于中国税率,则限额抵免的效果和免税法相同,如果美国的税率低于中国的税率,则限额抵免交的税要比免税法交的多。
3.国际逃避税
(1)避税常见方式: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2)防止方法:正常交易原则、总利润原则、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利润转移等

四、我国《海商法》的其他规定
(一)船舶物权关系
1.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书面合同、共有船舶抵押-2/3、物上代位性)
第9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12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13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14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15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16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20条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例: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 案】A
2.船舶留置权
第25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3.船舶优先权(法定性、秘密性、粘附性—对船行使)(重点)
1)内容
第22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清偿顺序
第23条
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
本法第22条第1款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3)消灭原因(优先权消灭则变成普通债权)
第26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29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前款第(1)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例: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A.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答 案】AB

(二)债权关系
1.海上救助
·“人道主义原则”:救人原则上不得要求报酬,但可从其他财产救助人处获得合理份额
·“无效果无报酬”:报酬不得超过获救价值,由获救各方按获救价值比例按份承担
·“特别补偿”:如果救助有助于避免环境污染,即使无效果,也可以收回救助成本
例:一艘油轮在进入我国某海港时因受海浪影响而触礁,部分原油泄漏,我国某救助公司立即对其进行了救助,将其安全拖带到港口并防止了原油的进一步泄漏。关于此次海难救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B.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原油的所有人应就救助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C.救助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利益各方分担
D. 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原油的所有人应就救助报酬按各自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担。
【答 案】ACD
2.海上侵权关系(碰撞包括间接碰撞――浪损)(第165--170条)
        无过失碰撞:自担损失(撞了白撞)
                 单方过失:单方责任
碰撞   有过失碰撞            一般:按过失比例                      财产:按过失比例
                    双方过失                         致第三人损害
                         比例查不清:平均分担                   人身:连带责任

例:甲国货轮“太阳”号与乙国油轮“月亮”在我国黄海外公海水域发生碰撞,碰撞中将正在路过的一艘日本海军巡逻艇撞翻,巡逻艇被撞碎,艇上三名日本人皆被撞成半身残废。碰撞发生后被我海事打捞局救助,将有关船舶拖至上海港。事后查明,“太阳”号与“月亮”号的碰撞系不可抗力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太阳”号与“月亮”号碰撞纠纷若在我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应适用我国法来处理
B 按照我国法规定,“太阳”号与“月亮”号对两船相撞造成的损失应平均分担
C 对日本巡逻艇的损失,“太阳”号与“月亮”号平均分摊损失
D 对日本人的人身损害,“太阳”号与“月亮”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 案】A

(三)其他――适用范围、船舶概念、专营权(第2、3、4条)
第2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只适用于远洋运输,不适用沿海运输)
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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