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串讲(三)3-3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 1.“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双罚原则”。 2.国际犯罪的四种情况。《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列举了构成国际罪行的四种情况,即:第一,严重违背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违背禁止侵略的义务。第二,严重违背对于保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第三,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于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运奴隶等。第四,严重违背对于保护和保全人类环境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大规模地污染空间或海洋环境。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条约拟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刑事法院,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 二、国际赔偿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的某些开发或实验性活动,是国际法文件明文规定不加以禁止的,或者国际法文件对此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也没有明文规定允许。此类行为也被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考生应注意: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是对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国家承担此类责任的根据是无过失责任,或称结果责任、绝对责任,这与传统国际法上确定国家法律责任时主要适用过失责任是不同的。另外,国家承担此类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即对受害国进行适当赔偿。 1.法律特征。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性质上看,该责任是一国对其原则上符合国际法的某些特定行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它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主要目的是弥补传统国家责任的不足。(2)从适用范围上看,该责任适用于一国或其私人在该国领土内或其控制范围以内所从事的原则上符合国际法但可能产生不利的跨界后果的活动,如建造核电站、发射火箭或卫星等。(3)从构成要件来看,产生该责任的条件是:其一,一国境内或其控制范围以内存在上述本责任适用范围内的有关活动,或者该活动造成了跨界损害的实际后果。其二,该国了解或能够了解有关活动的存在或有关损害后果的发生。(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的赔偿。 2.赔偿制度。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来看,现行的赔偿制度有三类:(1)国家责任制度;(2)双重责任制度。由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3)营运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