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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串讲(四)4-1 领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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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2: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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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串讲(四)4-1 领土
第一节 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个部分构成。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领陆内水域和内海,领陆内水域又称陆地内水域,是指国家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咸水湖等;内海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与陆地之间的海域。内水与领海的区别是: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领海的内容将在“海洋法”中讲述。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具有两个含义:第一,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中蕴含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第二,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在国际实践中,领土主权常受到某些国际惯例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限制。 国际惯例的限制:国家在利用边界土地、边界河流、多国河流时,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国家在开发利用其海域资源时,不应侵犯他国的传统权利。国家的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国际条约的限制:1.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或抵押给另一国。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条约进行租借,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2.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3.国际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范围内提供给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它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前者指允许它国在本国领土内为某种行为,如允许他国国民在其领土内过境、捕鱼、派驻军队、经营铁路等;后者指一国为另一国的利益不在本国领土内为某种行为,如不在边境城镇设防。 在国际实践中,领土主权常受到某些国际惯例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限制。国家的领海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是领土主权受到的国际惯例的限制。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行使管辖。当一国有权对位于本国之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时,即是对另一国领土主权中的属地优越权的限制。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对他国领土的利用是领土主权受到的来自国际惯例的限制。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 1.先占。如今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先占在现代国际法上的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它在现代国际法上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3.添附。指领土由于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加。分为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前者如涨滩、河口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等;后者如人工岛屿、防波堤、围海造田等。 4.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前者不符合国际法;后者是国家自愿地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如赠与、买卖、互换等,是合法有效的。 5.征服。也称兼并,指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全部或一部分领土的行为,不符合现代国际法。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现代国际法上领土的变更方式:1.殖民地独立。2.公民投票。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该地区主权的归属。其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国家之间一般通过签订边界条约来划定边界。其程序一般是先签订边界条约。然后根据边界条约实地进行勘察,详细划定边界的位置和走向,树立界碑作为标志。最后,制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经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
(二)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的内容一方面由国家制订国内法规,另一方面由相邻的国家签订双边协定加以规定。主要包括边界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土地的利用、边境居民的往来和边境事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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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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