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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串讲(三)3-2 国家责任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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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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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串讲(三)3-2 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在国际实践中,行为国一般以以下形式承担国际责任: (一)终止不当行为 当不当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时,该行为国应当首先停止其不当行为。此种方式并不影响国家责任的存在,只是有可能减轻其责任。 (二)恢复原状 此方式要求行为国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多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可以修复的情况。 (三)赔偿 指行为国对其不当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其国际责任。 (四)道歉 是指行为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的损害给予精神上的补偿形式。 (五)保证不再重犯 对于有可能重演的不当行为,行为国作出不再重犯的保证。 (六)限制主权 这是国际责任中最严重的责任形式。是指对行为国的主权或主权的某些方面进行限制。主要适用于危害全人类利益或侵犯其他国家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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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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