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国际法学 >> 正文
国际法串讲(三)3-2 国家责任的形式         ★★★
国际法串讲(三)3-2 国家责任的形式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2:45:30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国际法串讲(三)3-2 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在国际实践中,行为国一般以以下形式承担国际责任:
(一)终止不当行为
当不当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时,该行为国应当首先停止其不当行为。此种方式并不影响国家责任的存在,只是有可能减轻其责任。
(二)恢复原状
此方式要求行为国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多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可以修复的情况。
(三)赔偿
指行为国对其不当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其国际责任。
(四)道歉
是指行为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的损害给予精神上的补偿形式。
(五)保证不再重犯
对于有可能重演的不当行为,行为国作出不再重犯的保证。
(六)限制主权
这是国际责任中最严重的责任形式。是指对行为国的主权或主权的某些方面进行限制。主要适用于危害全人类利益或侵犯其他国家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推荐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留言咨询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