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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国家司法考试网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8:13:29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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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
   关于环境的概念,请记住《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如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为第一环境问题;因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如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为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法研究和解决的环境问题是第 二环境问题。
   二、环境保护法及其特点和体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综合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环境法的体系构成为: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公约、条约。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2.预防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3.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不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4.公众参与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短期规划(5年)、中期规划(15年)、长期规划(20、30、50年)
2.清洁生产制度:利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形式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4.“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限期治理制度制度:
   对象: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和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污染源。
   权限划分: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期限届满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或者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6.排污收费制度: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
7.环境标准制度:
   标准的种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权限划分: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应严于国家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只有国家有权制定,地方无权制定。
   四、法律责任
   在这里应记住免责的情形: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当事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可避免危害的发生,可以免除责任;
2.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污染者不承担责任;
3.因第三者过错造成受害者污染损失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五、环境纠纷处理和民事诉讼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在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关系的,推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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