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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
司法考试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22:02:36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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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淆】 
第199条有两点易引起误会,特此声明: 
1分摊共同海损的受益人包括作出特殊牺牲的受益者; 
2旅客行李及私人物品不参加分摊。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 
【意思分解】 
注意识记以上两条规定的保险人免责的五种情形。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第二百五十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相关法条】 本法第245~248条。 

【意思分解】 
《海商法》第十二章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是最不同于《保险法》而体现海上运输保险制度特色的条款,也是司法考试重点,对本节内容应予准确理解。 
1掌握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及部分损失的概念及发生情形(第245~248条)。 
2重点掌握推定全损发生时,保险人有接受委付与否的选择权(第249条第1款)。 
3委付不得附条件,不得撤回(第249条第2款)。 
4按受委付的法律效力(第250条):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时效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意思分解】 
《海商法》上的时效制度是非常复杂的,其时效期间大致分为1年、2年、3年3个档位。仅第265条规定的是3年,其余为1年或2年,考生可尽量熟悉,全部记忆实在太强人所难。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相关法条】 第269~276条。 

【意思分解】 
有关《海商法》上的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章),向为司法考试之重点和热点。 
本章并无多少值得分析之处,多是记忆性内容,全赖考生去勤奋记忆了。 
本章共9个条文,均具可考性。从历届试题看,第271、273、274条尤为重要,其中最重要的是第273条。对于第273条,可分三层意思理解: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公海上发生碰撞的,适用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船舶碰撞,专属适用船旗国法。 转贴于:考试大_司法考试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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