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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老师07司考(刑法修正案六)讲座笔记---专题七、八         ★★★
付老师07司考(刑法修正案六)讲座笔记---专题七、八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4:18:32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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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专题八:信息披露违规罪
一、信息披露违规罪的概念。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法条比较:将刑法第161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原第161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区别之处:1、对主体添加了一个限制词“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这里既包括了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也包括了依法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依法的“法”主要指《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扩大了行为的范围,增加了“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除了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以外,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第54、64、65、66、67条,还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2条对公司、企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也作了具体列举性的规定,违反了上述这些规定,对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披露的,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罪客观行为的一种表现,原刑法161条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只是公司、企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表现,公司、企业其他一些信息的披露由于也直接关系到了股东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如公司、企业的重大债务、合并和分立等,但公司、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的考虑而不披露或虚假披露,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不低于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
3、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既可以是行为的后果,也可以是行为的其他严重情况,如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交易被迫停牌的。       
三、信息披露违规罪的特征。
1、主体方面,是特殊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是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公司、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企业,包括了公司法上明文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各类公司下设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并且在组织形式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伙企业,对于公司、企业是否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的认定可以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客体方面。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股东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
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而有意为之,过失是不能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罪的。
4、客观方面。行为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A、行为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行为须满足的条件是:1、行为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了财务会计报告。这里的股东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资本的出资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股份的持有人,在经济活动中,某个民事主体一经出资、认购了股份或者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卖继受取得股票,他就成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且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不论股东他否直接参与了公司的管理,他都是有权去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这里的社会公众是指除股东以外的社会上的其他普通公民,有一定投资能力的公民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是希望对自己有意投资的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来决定是否对他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社会公众是公司、企业潜在的出资者,所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是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有公司、企业的业务部门或者是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文件,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他都必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个也是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会计报表和附属的明细表构成的,所谓会计报表是用货币的形式综合的来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的报告文件,会计报表是根据公司会计帐本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成的,目的是为了系统的、有重点的简明扼要地去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公司股东、债权人、潜在的投资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收、验证。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的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新《公司法》的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这样一些财务会计报表和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主要是记载公司实有资产和现实负债情况的;损益表,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分配情况的,是公司收益和亏损的动态报告;财务状况变动表,综合反映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增减变动情况的;利润分配表,反映的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年末利润的节余于情况;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为了帮助理解会计报表有关内容而作的说明和解释。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或置备于本公司来供股东查阅的。2、行为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这里的虚假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伪造虚构了一些实际不存在的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公司、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不全面,对应当列入报告的重要内容有意隐瞒而没有列入。3、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股东应当得到的红利大大的减少了,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重大的减损;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如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等其他严重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股东、其他人利益的情节。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时候,由于法律对这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可以参照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如果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就应当由有关机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给予行政处罚。
   B、行为人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行为须满足的条件是:1、行为人负有披露其他重要信息的法定义务。这点是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罪的前提,认定是否负有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可以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其他重要信息是指除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依照有关法律需要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如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重大的诉讼等信息,招股说明书是指专门表达筹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要公告招股说明书来便于社会公众知道发起人募集股份的意图并且了解相关的信息,从而去达到吸引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目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在依法经核准以后,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报纸、网络等)发布,同时将它置备于公司的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公司为了募集公司债券而制定的载有法定内容的书面文件,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前必须要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等)去申请,经核准后才可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有公司名称、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负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起止日期、公司的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另外根据新《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2条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募集情况;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临时报告;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2、行为人不按照规定披露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情形有:不披露、违反规定程序披露、披露不真实。3、行为人不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本罪是结果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股东应当得到的红利大大的减少了,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重大的减损;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如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等其他严重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股东、其他人利益的情节。
四、信息披露违规罪的认定
1、信息披露违规罪的认定依据:行为主体是否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等。
2、与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者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界限: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3、与一般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有关信息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后者可以按《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与诈骗罪的区别:信息披露违规罪在客观上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了真实信息,这点和诈骗罪相似;区别:A、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一般自然人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B、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股东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C、客观表现(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去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两者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编造或隐瞒公司、企业有关信息的行为;区别:A、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一般主体,即包括单位和自然人。)B、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股东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国家对有关公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C、客观表现(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来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的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主体不同(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一般主体,即包括单位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方面(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定罪情节或后果要求不同(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五、信息披露违规罪的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罪是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再对单位判处罚金,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不应当再加重公司、企业的负担,来更好地保护股东、债权人、其他人的利益。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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