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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老师07年录音笔记---专题):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付老师07年录音笔记---专题):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4:21:35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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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安全事故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在刑法第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新增的原因:扩张了刑法的调控范围,促进了现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不同法律功能分配的合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衔接上。国家的安全生产法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是拖延不报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也规定“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是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的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在2006年修正前的刑法并未把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罚,这就使得其他法律中“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不仅造成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刑法不一致,也防碍刑法在最大限度上打击和威慑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

      2.不同法律功能分配的合理化。刑法修正案六只是把不报、谎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但对情节较轻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为违法行为给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处理,这样对危害程度轻重不同的行为就依不同的性质有不同的法律来处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有利于实现刑法最后手段的原则,彻底贯彻现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特征:
      1.主体方面: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具体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重大事故发生以后,有义务向主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还有是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人,这种人主要有两类:

A.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直接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负责任人员。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领导人,总局办公厅、总局调度统计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等这些总局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各个主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只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负有报告的职责,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事故的报告的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个文件中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2.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是过失,也可以表现为是间接故意,是一种复合的罪过。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实践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比较少,而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比较多,过失的情形:负有报告义务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不报或慌报安全事故的行为会贻误事故抢救并且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尽管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可以避免,在过失的心态下,义务人对不报、慌报安全事故带来的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后果所持的是一种否定、排斥的心态间接故意是在安全事故,特别是在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报、瞒报行为会产生贻误抢救的结果,但为了逃避由于安全事故带来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防碍事故的处理等。

     3.客观方面: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慌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并且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发生了安全事故,如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等,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等。这里的安全事故是指一般程度的安全事故,而并非是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所谓重大、特大事故是指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7月2日颁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中指出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是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是特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是重大事故等,安全事故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生命、健康或较大的公私财产带来了侵害,如是轻微的小事故即使责任人漏报、瞒报也无刑事责任。行为的表现是不作为,具体是指负有报告安全事故职责的人员违反其职责,不报或慌报事故情况,即行为人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有法定的报告义务,是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构成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负有法定的报告义务,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公共安全事故发生以后相关责任人员的报告义务都作有明确的规定。
      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求行为人能够履行报告义务,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必须要存在向主管人员或主管部门报告的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有无的判断要坚持客观标准为主,同时兼顾行为人本身的条件,也就是应当考察和行为人同处于同一领域的一般人在行为人面临的具体情形中,能否履行报告义务,也要考虑到行为人是否具有某些低于一般人的反应能力的素质、条件等,就通常的情况来说,决定履行报告的可能性取决于了解到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以及是否具有向有关机关报告的通讯、交通等客观条件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求行为人没有如实的报告,如实的报告是指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必须要把安全事故的整体状况准确的报告给主管人员或主管部门,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认定的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已经造成的损失、还有是事故可能会带来的危害,没有如实的报告的表现是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所谓不报是指隐瞒事故的发生,不把真实的情况上报给主管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所谓谎报是指虽然行为人向有关的部门去报告了安全事故,但由于忽略或扭曲了安全事故的关键性事实,属于虚假的报告,主要表现为少报伤亡的人数、对事故原因作不实的说明或化大为小的行为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求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履行法定的报告义务,必须要贻误事故抢救,并且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贻误事故抢救是指耽误了对事故的及时救助,或者是如果及时上报事故真实情况可能会挽救更多的生命等,在实践中,按现有的安全事故处理体系的规定,不同等级的事故,往往采取不同的措施,如谎报,可能会导致采取救助不力;情节严重指安全事故没有得到合理的控制或者安全事故带来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化;客观方面的另外一个要求是行为人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必须要和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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