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付老师07司考刑法修正案六讲座笔记---专题六(原创) |
|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4:22:26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刑法修正案(六)专题六: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此罪认定的依据:1、认定此罪一是主体身份的辨别和注意义务的内容范围的确定,需要参考刑法以外其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另一类是地方性法规。 与有关罪的区分: 1、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关键是后果不同。一是要求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贻误了事故抢救,并且情节严重。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虽有不报、谎报事故的情形,但没有贻误事故的抢救,或贻误事故抢救,但情节较轻。 2、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漏报、错报安全事故行为的区分:已经掌握安全事故发生的状况而有意掩盖、隐瞒、意图机关不能够或准确掌握安全事故的信息。而漏报、错报安全事故行为是对此不明知或尽管明知,但对于事故信息、传输等技术上的失误以致于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致使安全事故没有准确向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人员报告。 3、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⑴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⑵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⑶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4、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指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⑴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⑵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包括生产作业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领域、公共场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产作业安全。⑶发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后者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⑷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后者是在生产作业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犯。共同实施犯罪的过失行为主要有:一是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指使下属、其它有权命令指挥对象瞒报谎报安全事故,单位主管人员、相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为了避免分担责任,而指使其他对象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最终贻误事故抢救,并且发生了严重情节。二是教唆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情形。它有两种情形:一是特定身份人的教唆;二是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教唆。 与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数方面的问题。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人在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后,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政府报告或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并且引发严重情节,那么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玩忽职守罪和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属于想象竞合犯的,应当责以重罪处罚。但是这两种罪名的法定情形轻重都是相同的,并且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⑵行为人实施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它的安全事故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完毕后,对于公共安全法益的侵害处于持续状态,行为人在此违法状态中实施了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由于并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那么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属于事后的不合法行为。对于行为人应当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安全事故犯罪来定罪处罚,而不数罪并罚。对事后的瞒报谎报行为不予评价,但在量刑时可把它作为从重情节考虑。⑶负有报告安全事故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瞒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同时就触犯了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受贿罪,由于受贿行为和瞒报谎报安全事故行为之间存在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故也叫牵连犯。由于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所以还要考虑受贿的情节、数额和由此决定的刑法幅度。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
|
| 上一篇文章: (付老师07年录音笔记---专题):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 下一篇文章: 07年司法考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