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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07年司法考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4:46:55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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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olor]。(本罪的犯罪构成请参照放火罪,这里仅提示一些应予注意的问题)
   
      1、“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条、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

      2、“以其他危险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方法。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不想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宜认定为本罪。

      3、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易认定为本罪。如: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宜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4、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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