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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color]。(本罪的犯罪构成请参照放火罪,这里仅提示一些应予注意的问题) 1、“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条、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
2、“以其他危险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方法。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不想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宜认定为本罪。
3、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易认定为本罪。如: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宜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4、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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