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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司法考试---重大责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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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4: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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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客观方面
1、必须有违章作业行为,表现为不服管理进行作业,违反规章制度作业,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联系。
二、本罪主体
1、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A、上述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与科技人员。
B、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企业的性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A、劳改企业中的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B、无照施工经营者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C、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人员也符合本罪的主体条件。
三、主观方面
只能是过失
四、相关问题
1、在技术革新、科学实验中,只要行为人遵守了有关规则,就不能因为技术革新或者科学实验失败而认定为本罪。
2、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的认定:
A、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
B、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C、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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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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