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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破坏交通工具罪         ★★★
07年司法考试---破坏交通工具罪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4:49:05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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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观方面

      1、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刑法理论一般将其中的“汽车”做扩大解释,既包括大型拖拉机。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因一般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3、必须是这些交通工具关涉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是否关涉公共安全,主要从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判断:

         ①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②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状态。
         ③交通工具不需要在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例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检修人员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置检修其他部件,在交付使用的,构成本罪。

      
      4、实施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5、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其他独立的犯罪,不构成本罪。

      6、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7、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8、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只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而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罪主体   

        一般主体

      三、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认定

      1、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成立本罪。

      2、出于盗窃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则盗窃行为与毁坏财物行为发生牵连关系,应视情节择一种罪处罚。

      3、使用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以本罪论处。

      4、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手段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


      五、刑事责任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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