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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
07年司法考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5:00:0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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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1、“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3、“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受危险,可能是多数人遭受侵害。

      4、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 ,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5、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6、如果行为人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人,可以成为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

      8、均是危险犯。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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