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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司法考试---失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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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5: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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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仅有失火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失火罪。
2、失火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没有危害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的,不能认定为失火罪。
3、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例如:明知林区禁止吸烟却视而不见,乱扔烟头,但其对火灾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4、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取暖、做饭用火不慎等。
5、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6、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不可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或者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7、刑事责任
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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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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