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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英老师07司法考试讲座笔记-专题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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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16: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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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三十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赃物 中东战争,间谍被处刑死 人总是宁愿选择已知而不是未知
本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销售或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不同之处:1.犯罪对象变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扩大明确了犯罪对象,包括通过本犯犯罪所得赃物及利用这些财物取得的收益 2.改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赃物,即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扩大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弥补原来刑法不足; 3.增加情节严重的刑度,加强惩罚力度,可有效应对不同程度犯罪。
主要特征: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它人,如果是罪犯本人将犯罪所得及收益加以掩饰与隐瞒,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是犯罪后续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不需要单独处罚,这里本犯包括实行犯及其它共犯,包括教唆,胁从,帮助犯,本犯不能成立本罪。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而后代为窝藏转移收购或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甲只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不能成立本罪。 共同犯罪人分得赃物后,相互掩饰隐瞒,视为共同犯罪的事后行为,不可以本罪处罚 2.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与收益,可视为是对原刑法赃物罪的扩大,包括各种犯罪的赃物,而不仅局限于财产犯罪。行为人单独犯罪或参与的所得不成本罪对象。窝藏转移本人犯罪所得不是独立的犯罪对象。 犯罪工具不是本罪对象,也不是赃物,不成立本罪,如有窝藏转移等行为应构成包庇罪,根据刑法规定,赃物应予返还,而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违禁品要具体分析,一般指国家严禁私自制造持有的物品,包括武器,爆炸物、毒品等,有些已独立成罪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法枪支弹药罪,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等。如果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按想像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刑法未单独定罪的违禁品还是按本罪处罚。 3,主观表现是故意,包括直接或间接故意,在明知到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会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不需要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本处明知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知道是赃物,如明知是盗抢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或销售的或明知赃车而拆装,拍卖的都以本罪处罚,二指应当知道是赃物,有推定性质,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被蒙骗除外,下面视为应当知道,如在非法机动车交易场购买,机动车手续不全明显违反规定,发动机号有明显更改,以明显低价购买。 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还可根据窝藏转移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赃物来判断,如商定在秘密地点交付并实施窝藏行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对方交付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物件又没有单位证明的,或明知对方不是财产所有人,行为人明知违禁品而收购的,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以其它方面掩饰隐瞒的行为, 1)本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包括各种可能获取财产的犯罪。本处犯罪专指既遂犯罪,在未遂情况下,实现财产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未取得财物,是本犯。如果本犯已取得财物,但行为未遂,而行为人参与处理财物,是承继的共同犯罪。 2)行为人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窝藏指将本犯的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置于一定场所,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转移,赃物从一地转移到另外一地的行为,包括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个房间,但不包括同一个房间内转移。转移行为必须足够影响司法机关追查。转移形式多样,可包括传统搬动,也包括转帐。 收购,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犯罪所得及收益。有偿取得本犯的犯罪所得,一般是低买高卖。收购与收买不同,收购是为卖而买,收买是为用而买,而收购是为卖而买。甲私自将本单位物资卖给丙,丙明知,部分销售部分自用,丙构成本罪。 代为销售:行为人帮助或代理本犯将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卖出,包括进行斡旋。代为销售是事先不支付对价,未取得对赃物所有,以售出赃物为既遂。以收购方式犯本罪的,只要完成收购就构成既遂。行为人具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行为之一的,就认为具有窝赃,销赃行为。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归入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也构成本罪 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买赃自用的行为应分别归入收购与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作为销售赃物罪的共犯处理。以其它方式隐瞒的是兜底条款,上述四种方式无偿收售,介绍买赃,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执意为之,就按本罪认定。本罪的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四种行为其中之一就构成。 本罪是行为犯,并且刑法中没有情节与数额的要求,但并不意味只要实施这些行为就构成犯罪,按刑法总则部分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实践中本罪主要针对盗窃,贪污等财产犯罪,而实施的也是隐瞒其掩饰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这类财产犯罪称为本犯,一般都有数额要求,所以如果对本犯派生犯罪不要求数额是不合理的,不能体现其应受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本罪是从罪或派生之罪或者是事后帮助行为,通常轻于财产犯罪,意味如果财产犯罪轻微而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对有关的赃物罪按犯罪处理。本罪的本犯不限于财产犯罪,有些本犯没有数额要求,并且这些犯罪本身的危害性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对于其派生的赃物犯罪数额因素定罪的作用降低,而它的其它情节可以成为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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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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