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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政行为法
专题五: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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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特许);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资格);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技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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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
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调节的;能够自律管理的;能够事后监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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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实施许可的标准 |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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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许可 |
非经常性许可 |
制定具体规定 |
禁止设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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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可立法设定 |
无此情况 |
无此情况 |
无特殊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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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法律未设定 |
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
无特殊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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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上位法未设定 |
无此情况 |
①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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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规章 |
无权设定 |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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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实施 |
委托实施 |
集中实施 |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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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归属者 |
被授权组织 |
委托机关 |
多个机关 |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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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者 |
被授权组织 |
受委托机关 |
一个机关 |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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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注意问题 |
以自己名义 |
委托应公告;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不得转委托 |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分别决定 |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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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变更与延续 |
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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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
权利义务 |
①可委托他人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②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申请许可
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许可的,应当提出申请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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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权力义务 |
①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
②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③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④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延续 |
①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②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③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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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限 |
①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统一、联合、集中办理不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③跨级上报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
⑤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不计 |
①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
①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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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施的许可 |
其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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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事项的决定 |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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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资质的许可 |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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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 |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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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撤销许可 |
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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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收费与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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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许可终止 |
专题六: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核心考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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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分类 |
自由罚 |
行为罚 |
财产罚 |
声誉罚 |
其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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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分类 |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
警告 |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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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创设 |
可规定 |
注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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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各种处罚 |
各种处罚 |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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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 |
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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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 |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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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警告;罚款 |
①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②直属机构规定处罚须经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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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规章 |
警告;罚款 |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
★★★行政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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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机关 |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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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机关 |
县级以上政府的有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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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机关 |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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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罚机关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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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 |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再次做出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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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 |
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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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效 |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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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
一般程序 |
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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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②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的情况 |
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②当事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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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权力义务 |
①报所属机关备案
②可由1人执法并签名盖章 |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
①应告知听证权利
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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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权利义务 |
不服可复议或起诉 |
处罚时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或拒听取陈述申辩的,可主张处罚不成立 |
①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②可委托1至2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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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限 |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
①经批准可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处理
②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
①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②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
行政处罚的执行(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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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 |
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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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 |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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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 |
①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②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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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
①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②直接强制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专题七:行政强制
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核心考点:无。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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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
适用条件 |
主要类型 |
主要特征 |
是否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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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无特殊要求 |
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
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传唤;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等 |
临时性、非制裁性 |
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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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
公安国安等特定行政机关和法院 |
不履行先在行为确定的义务 |
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拆除 |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
诉作为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 |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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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代履行 |
执行罚 |
直接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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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
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
间接强制难达目的或无法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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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必须原义务可以替代履行 |
原义务不可替代或属不作为义务 |
涉及人身自由或使用武器的,应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机关实施 |
专题八:政府采购
主要内容:采购法的适用范围;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的解纷机制。
核心考点:无。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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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域 |
适用行为 |
排除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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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采购 |
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 |
①使用国外贷款另有约定的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③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④军事采购 |
★★政府采购当事人(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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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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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排除企业单位 |
①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
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
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采购,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政府采购方式(表-32)
注意:工程采购原则上进行招标,具体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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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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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
①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②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其它方式的,应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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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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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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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 |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1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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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
★★政府采购合同(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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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
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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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
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分包,原供应商负全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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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
需追加相同标的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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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中止、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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