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考试2005年新增考点具体内容 |
|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6 22:12:39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等的个人合法权益。公诉和自诉两种控诉形式互相补充,构成了我国刑事起诉的完整体系。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在我国,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提起公诉是侦查终结后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单独行使检察权的范畴,与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具有下列特定任务:
(1)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2)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分别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实行侦查监督,纠正违法的侦查行为
(4)对于决定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案件,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对于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的案件,从综合治理的目的出发做好善后工作。上一页 [1] [2] [3]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
|
| 上一篇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与变化 |
| 下一篇文章: 司考命题规律分析:考生要学会寻找“题眼”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