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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债的概述债权是请求给付;债务是当为给付;标的是给付。
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法定之债有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责任之债。
狭义的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多数人之债,一方为二人以上。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给付无选择性;选择之债,当事人可择一。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讲标的。从债效力决于主债,个别情况有例外。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履行;劳务之债,强制履行法律不能.
第十五章债的履行《民法通则》88条、《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提前履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有不同的效力。比如:一份合同,自始履行不能,该合同不能成立;嗣后履行不能,发生解除的效果。
第十六章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因而独具价值。
代位权的14个要点是:1.代位权是形成权兼请求权;2.代位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3.专属性的债务;4.怠于行使的含义;5.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6.原告就被告(次债务人)的管辖;7.中止代位权诉讼的情形;8.债务人的诉讼地位;9.普通共同诉讼;10.财产担保;11.次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异议的效果;12.诉讼费的负担及优先支付;13.代位权的胜诉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14.代位权诉讼的限额。 撤销权的8个要点是:1.撤销权是形成权;2.原告就被告(债务人)的管辖;3.第三人的诉讼地位;4.撤销权行使的三种情况;5.撤销后的自始无效;6.一年和五年的限制;7.普通共同诉讼;8.必要费用的承担。 保证是从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要式合同。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包括约定除斥期间和法定除斥期间(6个月及二年)。向债务人的追偿在先;共同保证人的分担在后。
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合同。定金亦可适用于部分履行。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立约定金是预约约定的定金,主合同尚未订立;成约定金的主合同已经订立,定金的交付决定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解约定金约定了一个形成权。第十七章债的移转和消灭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从随主”: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人)对债权人只有抗辩权没有抵销权,因为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从权利;抵销权是债权人的从权利。
概括移转,包括债务承担,因而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合并常见;分立亦常见,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 债的消灭原因有履行(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条件严格。抵销权是形成权,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抵销权人是男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女方,是被动债权人。男方的债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提存人是债务人;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保管义务是提存机关;通知义务是债务人;债权人有风险;债权人有费用;债权人有孳息。五年起算为客观标准。免除可为单独行为,协议免除也常见。
混同有债权与债务混同、债务与债务混同、物权与物权混同。甲乙结婚并非混同。第十八章合同概述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著作权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违约均可适用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委托、借款即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利他合同心爱的“他”,具有债权人的地位和原告的资格。
第十九章合同的订立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要 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撤回是阻止要约生 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两个重要限制。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 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承诺迟延有特殊措施;非实质性变更有特殊效力。以意思 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作出行 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 性。格式条款有三大规则。合同解释有四项规则。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先履行抗 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颇似文字 游戏。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有单方变更权,这种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合意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法定解除分为法定随时(任意)解除与法定事由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的出租和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随时解除权。解除法定事由总则有一般规定,分则有特殊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条件出现,一方可解除的合同不同:前者自动解除;后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意定形成权)才解除。
第二十二章合同责任
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后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产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责。 强制实际履行是补充性救济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的限制。上山杀虎,是法律不能,下海擒龙,是事实不能。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则有四:其一,全部赔偿规则;其二,可预见规则;其三,损益相抵规则;其四,减损规则。违约金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约定优于法定;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常态;3.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者不可混淆。违约金可调整,要求调整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违约是两个违约行为、两个违约后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竞合。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有四种情况:其一,因过错合同未成立;其二,因过错合同无效;其三,因过错订立了可撤销的合同而合同终被撤销;其四,成立但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生效。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保密义务等,都会构成缔约责任。
第二十三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合同,有偿合同的规则多发源于此。首先是“一交三转”:交付,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然有例外。风险承担条文列有八种情况。第二是检验责任。第三是特种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包含选择权;试用买卖包含默示意思表示。质量符 合约定我就买,不是试用买卖,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互易当然是有偿合同。 第四是数物解除和分批解除。 赠与人有三个形成权: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提前终止权。公益赠与、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提前终止;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可以法定撤销。 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但是实践合同,而且无专门约定,就是无偿合同。无息合同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定期租赁不能超过20年。必要费用出租人原则上要承担;有益费用出租人原则上要支付。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种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劣于基于物权产生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要判断索赔权、取回权和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二十四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当然有例外。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 是特殊承揽合同。可以分包,不能转包。分包到第三人截止,劳务分包有例外。承包人有终身责任制。已交大部房款的债权先于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施工合同解释》规定了原告、被告、合同效力和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客运合同,承运人承担高危作业的无过错责任;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三项免责事由。货运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与运输费用属于分担。单式联运强调的是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强调的是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 无偿保管人是轻过失免责;有偿保管人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贵重物品事先未声明,可按一般物品赔偿,不是必须按一般物品赔偿。仓储合同的考点主要在仓单。 委托有转委托;行纪有介入权(形成权)行纪人独立承担责任。多卖钱归委托人;少花钱归委托人。居间有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报酬与费用有所区别。 第二十六章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是要式合同。技术转让有独占、排他和普通实施许可,受让人的权利是由大至小。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较大区别;委托技术成果的归属为委托作品的归属相同。合作技术成果的共有归属中,有免费使用和一票否决制。其他技术成果的归属,谁完成归谁。 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己,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益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有侵权型不当得利,这就发生竞合问题。不当得利首先是返还原物,原物不能返还,则返还利益。 无因管理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缺少主观要件为不真正无因管理:缺少客观要件是幻想管理。无因管理一可兼为自己利益;二是目的不达成立不受影响;三是轻过失免责;四是必要费用要返还;五是无偿行为;六是事实行为。 第二十八章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有“三性”;国际公约有“对象”。 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第一,应当判决停止侵害行为;第二,对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起诉之日前向前推2年计算。管辖一般为中级。 第二十九章著作权 著作权与版权同义,版权与出版权不同。著作权自动产生;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授予产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三大类。著作权包含四大人身权。 著作权的归属: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分为可以分割使用与不可以分割使用两种情况;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原则上归“出脑子”的人;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般”归作者,“特殊”归单位;4.单位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当然归单位。邻接权并非相邻权:邻接权是传播者的权利;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效力合理使用有12项,名为“两不”: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保护时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有特殊规定。 第三十章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现是发现固有的事物;发明是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实用新型使物更加实用;外观设计作用于视觉。不授予专利权有五种情形。 先申请原则包含优先权。收到之日为申请日,还有一个邮戳日。新颖性的考察重于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法定根据。承诺销售,是以要约或要约邀请表示销售。专利侵权的除外有:专利用尽规则、先用权、临时过境规则、科研权。专利方法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十一章商标权 商标分类依据法条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与不能注册的情形并不相同。先申请原则包括优先权。收到之日为申请日,同日、同种、类似的,结合先使用。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小,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五大类。反向假冒,是用他人好商品,推举自己不出名的商标。驰名商标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
结婚有年龄和血缘条件。无效判决不能上诉,撤销只有胁迫,撤销的一年的起算为客观标准。离婚可能有精神损害赔偿。财产“三位一体”: 个人所有、共有、分别所有。无效及被撤销的婚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对外债务,原则上是共同债务,有证据的除外。婚前财产是你的,永远是你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18岁以后可不负大学费用。子女反哺,只对经济能力欠缺之父母。
第三十三章至三十六章 继承
继承权丧失有四种原因,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仍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有第一、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不能反向,原因是孙子辈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法定继承,但有明显区别:代位继承,是“子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转继承,是在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孙子以下,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人上下左右皆可。先析产后继承,一般遗孀有一半;遗产分配有特殊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继承。五种遗嘱为要式行为;事实处分、法律处分可以打破坚冰。保留份,惠及胎儿;限定继承,考虑债权,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是遗产,可用于对债务的清偿。同一事件死亡,无法判断谁先死亡,推定: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次死)>同辈人(再死)。
第三十七章 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配偶权和亲权是身份权;荣誉权不是身份权。偷割辫子是侵害身体权;打破鼻子是侵害健康权;暴露身体秘密和信息秘密是侵害隐私权;毁人社会形象是侵害名誉权;用人形象是侵害肖像权。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原则。表述上,偏重于主观方面。有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侵权责任须法律专门予以规定,如高危作业、监护责任、动物饲养的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是共同侵权中包括的三大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一打”(12个),包括:1.职务侵权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侵权);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老板被捆绑在“责任柱”上);3.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拒绝和不拒绝的后果不同);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可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5.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典型的无过错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危作业之一种);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不可抗力未必免责);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有警示和安全措施的要求);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有特殊规定);1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养孩子有相同之处);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受托监护人是过错责任,与监护人可构成连带责任,受托承担类似监护义务的人,如托儿所也是过错责任);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如公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游客相踏,公园要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有残疾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定额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有递减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追加赔偿(可以多次诉讼)、定期金(与一次性给付相对应)。 下列权利被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人格权;其二,身份权(监护权、配偶权);其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其四,死者近亲属的特定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具有严重后果。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防卫的“正当”,要求不是事前防卫、不是事后防卫。紧急避险,是以较小的损失,避免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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