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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犯罪未遂-勒索京城超市百余万未遂被判4年         ★★★
犯罪未遂-勒索京城超市百余万未遂被判4年
犯罪未遂-勒索京城超市百余万未遂被判4年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9 9:08:01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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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军人"勒索京城超市百余万未遂被判4年

牟芳菲/文 何照新/图

被告人王永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一中年男子自称是“阿富汗军人”,要回阿富汗参战急需钱财,给京城十多家大、中型超市和三元食品公司投送恐吓信,企图勒索100多万元。今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建有期徒刑4年。

    山东来京的王永建,因女友怀孕、母亲生病需要用钱,而自己又无业在家,便想出以投放细菌武器恐吓北京大、中型超市和食品公司的“歪招”来骗取钱财。

    自2006年7月起,王永建先后以邮寄或直接放到超市货架上的方式,给本市石景山区小白羊超市、朝阳区的京客隆超市、海淀区的物美超市、中关村家乐福超市、四季青欧尚超市以及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发送恐吓信,自称是阿富汗恐怖组织军人,因为要回国参战急需用钱,自制了带有细菌武器的商品,要上述超市用100余万元现金交换,并尽快将现金放置在330公交车某站广告牌下的小土坑里,否则就会向这些单位投放带菌商品。石景山、海淀、西城、朝阳警方先后接到上述超市和食品公司报案,并迅速展开侦查。同年8月,王永建在北京顺义的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建为满足私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永建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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