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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网--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9 22:37:20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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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活来源的王老汉共有三子一女,王老汉和女儿共同生活在A地,长子王甲居住在B地,次子王乙居住在C地,三子王丙也居住在A地。长期以来,王老汉的一切生活费用都由女儿负担,但是近来因为女儿和女婿失业,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王老汉决定向三个儿子要赡养费。经过协商,王老汉的三个儿子承诺每人每月向王老汉支付赡养费400元人民币。但是协议达成之后,除了第一个月三人按时支付赡养费外,王甲和王乙虽然有支付能力,但是连续三个月未交纳赡养费。王老汉一气之下决定起诉向王甲和王乙追索赡养费。 

问:1.哪些法院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王老汉对此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为什么? 

3.王老汉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为什么?如果王老汉或者王老汉的儿子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寻求何种救济措施? 

4.如果王老汉胜诉,但是王甲和王乙拒绝自动履行裁判,为了强制执行,王老汉是否需要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参考答案

1.王老汉的住所地的A地、王甲住所地的B地法院和王乙住所地的C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王老汉提起诉讼追赶索赡养费,该案件属于可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的范围。同时王老汉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因此,王老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3.王老汉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王老汉和两个儿子之间隔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是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具有履行能力,而且最为重要的是,王老汉存在先予执行的急迫需要。同时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因此,王老汉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如果王老汉或者王老汉的儿子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而只能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裁定。 

4.王老汉无需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移送执行案件,审判庭应当直拉转交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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