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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经典案例解析(刑法案例一)         ★★★
以案学法-经典案例解析(刑法案例一)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4:56:38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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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男,于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2001年6月7日,为“找点零用钱用”,将邻居王某1岁的儿子B偷出,然后打电话向王某勒索8万元,在要求迟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杀害了B。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果对A的行为进行追究,是否违反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解题思路】

本题表面上是测验考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掌握程度,但是由于这涉及到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问题,所以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紧密相关。(图表略)

【参考答案】


A应负刑事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而非法院经审理后具体确定的“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在本案中,不满16周岁的A在实施绑架罪的过程中,因不法要求没有被满足,而故意杀害人质,应认定其实施了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8种行为之一—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这一规定应当视为只适用于已满16周岁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只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成立绑架罪。

所以,在刑法第17条对A的刑事责任范围有规定的情况下,对A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准确回答本题,首先要确定行为人处于何种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再具体判断刑法对该年龄段的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以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幼年时期,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无论他们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但不等于对此年龄阶段的行为人放任不管,而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实施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案中,A似乎应构成绑架罪,而该罪并不在8种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罪种中。但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就会看到A绑架过程中的杀人行为当在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范围内。

必须注意:刑法中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在明确了对被告人A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如何对其确定罪名也成为问题。争论意见集中在定杀人罪还是绑架罪上。虽然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罪名,但也对罪种范围作了限定。本案中,A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构成了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论处。但是,由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限制,对被告人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应注意的问题】

本题没有涉及对犯罪人的处刑问题,但是这也是在复习时需要附带加以考虑的。有的考生对A如何适用刑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看法:认为应对A定故意杀人罪者,主张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认为对A定绑架罪者,认为不应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应按照刑法第239条关于“绝对死刑”的规定,对其适用死刑。需要注意,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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